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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与寄养的司法认定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85(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收养与寄养的司法认定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85(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丁甲与丁乙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
收养关系  寄养关系
 [裁判要点]
 按照我国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收养法颁布之前,如果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登记手续,仍视为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主张该收养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未能证明符合上述收养关系成立条件,即使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认定为收养关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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