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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二:劳动争议仲裁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6(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争议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二:劳动争议仲裁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6(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曾某某诉广州某某大学案
【案件要旨】
1、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高校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定仲裁终局的情形外,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属法定仲裁终局情形,不得直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4、高校或者劳动者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若不起诉,法定期间届满后,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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