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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律救济中的证明问题:证据与举证责任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9(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争议法律救济中的证明问题:证据与举证责任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9(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汤某某诉华南某某大学增城学院案
【案件要旨】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加以证明。
2、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据能力。
3、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中,高校和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出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因高校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高校负举证责任。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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