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预期成为现实
发布日期:2012-04-24 作者:张付杰律师
在学术上和法理上预期利益都是一种可以主张的权益,但实践中这一权益的主张,长路漫漫,因举证等多方面的问题,困难重重。张付杰律师按: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对于预期利益的主张要讲究方式方法。
本律师结合已办成功案件,总结以下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直接损失和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预期利益损失的,法院一般会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约方以守约方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系其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在认定和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缩成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故而,本律师提醒当事人和承办律师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举证责任和诉求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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