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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合同价款的函

发布日期:2012-04-25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确定合同价款的函
 
※※※※※※※※院
2009※※月,我※※※※公司经公开招标投标程序,于20102※※日获得你院签发的《中标通知书》,中标总造价为15※※※※※※.59元(大写:※※※※※※※※),后因200911※※日评标阶段《质疑会议纪要》记载的质疑和澄清内容一事,你院促使我方按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重新计算,并以14※※※※※※.55元(大写:※※※※※※※※)的合同价款与你院签订《※※※※楼工程合同》。
我方认为:
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招标投标法》之相关禁止性规定,万不可取。理由如下:
1、在招标文件中你院已确定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的方式招标,我方在制定投标文件时,已在报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企业定额、利润、风险等相关因素,对投标总价进行了认真的经济分析。虽然经评审质疑我方同意对建筑工程第项屋面排水管和装饰工程第项石材平台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但并不代表我方同意变更投标总价。
2、我方以投标总价15※※※※※※.59元中标,合同价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必备条款,特别是在计价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时,合同价款已构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阶段的澄清与说明是对投标文件的解释。20122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澄清、说明的范围:“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前述法律、法规均强调澄清和说明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即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4、“澄清”发生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有权最终决定某一投标人中标,但绝不可在评标阶段即与个别投标人单独谈判。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即是对投标人的全面肯定,招标人应按投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澄清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综上,中标通知书价款与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不符,对双方均可能造成若干不利后果,这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早已明确,在此不赘述。望你院慎重考虑,速按中标通知书确定合同价款。
顺祝
商祺。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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