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矿产资源许可——变更(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2C017-0103 |
事项名称: |
勘查矿产资源许可——变更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
乘车路线: |
乘坐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往东行150米,路南,乘坐123、104快、110、116到和平里火车站,下车即到,路南 |
联系电话: |
64409669 64409789 |
监督电话: |
64409669 |
相关网址: |
//www.bjgtj.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国土局用户使用手册 |
办事程序
勘查矿产资源许可——变更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2、交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3、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 4、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5、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 6、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 7、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一式两份。申请登记书内容正确、齐全并加盖申请人及勘查单位公章。 2、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一、二、三)各一份。 3、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注名明仅供**探矿权申请使用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1)计划项目: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工业局批准的勘查计划、地方财政出资批准的勘查计划; (2)勘查合同: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 (3)委托勘查:国家出资勘查的项目,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三种资金证明方式的任意一种: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2)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 (3)申请人近期的资产负债表(经手人、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6、勘查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勘查实施方案应包括:工作目的、工作任务、地质情况、各种工作量,如填图、编录、工程施工、取样、鉴定、化验等。 附件:勘查工程布置图 7、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一式两份。 8、探矿权评估报告及价款缴纳证明。 9、勘查许可证。 10、法人名称、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 11、依法批准转让的证明材料。 12、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1份:包括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书、项目资金支出财务核算表、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交纳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勘察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许可的,在审定通过后,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等有关文书、证件,并将通知和有关备案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区县地矿主管部门。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局章.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标准: 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勘查登记费: 50元/个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3、乘车路线: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4、咨询电话:64409669,64409789 5、监督电话:64409669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gtj.gov.cn |
样表下载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变更、保留、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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