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出现“离婚不离家”判决的几种理由
发布日期:2012-07-04 作者:110网律师
第三个离婚不离家的案子是去年老宣武法院判的,当时双方都争房屋,不给对方补偿,所以法院最后说:原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均坚持上述房屋归个人全部所有,不向对方支付折价补偿;且在法院明确询问下,双方均不同意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导致离婚诉讼中无法对房屋的最终归属和未取得房屋一方的补偿问题做出处理,故本案不予处理。这个实际上也是牵强的,双方都争,法院总得判决归一方所有,这种情况下无法达成价格一致,那就由法院来组织评估嘛,然后根据出资情况进行分割。当然了,我是法官,也不会干这个累活笨活的,另案处理去吧。
第四个是今年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的判决,理由是法官说谁也没有能力提前把贷款还清了,那就不处理了。判决书中的表述为:因该房屋尚存在贷款,庭审中双方未就提前还贷达成共识,故原告要求房屋折价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这个说法非常新鲜,它不是以有没有条件给对方补偿款为分房前提,而是以能否提前还清贷款为前提,想像力非常丰富!银行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由得房一方自己去还就是了,法院没理由要求当事人提前还贷呀。所以呢,这也是个混蛋理由。即便如此,我也没让当事人针对此问题上诉,老老实实另行起诉解决吧。
用北京精神理解下:各方愿意选择使用国法解决问题就说明很爱国,法官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创新,当事人在无奈中体现了包容,而我认为这样处理纠纷不够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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