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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花园业主伤车又伤心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一辆刚买不久的新轿车,停在自己缴费的固定停车位,一夜之间车身被钝器多处恶意划伤,找到物业公司以及报警,最后都以不在监控区域而不了了之。家住市区富豪花园的葛女士最近很烦恼:“他们收了我的车位费,理应尽到安全保卫责任,不愿赔偿损失也倒罢了,我们要求在整幢楼前安装个摄像头,以防止以后不再发生这类事情,可是这个要求也得不到满足,我们住在这里还有什么安全感?”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胡剑桥分析:
第一,葛女士所反映的情况涉及到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车,保安是否应该以承包小区内所有空地为由收取停车费;二是保安收取的停车费是否包括保管费;三是对保安收取停车费后,车辆的丢失、损毁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小区内的停车位分为两种,一种是规划内的,比如地下停车库;一种是规划外的新增车位,如小区公共场所和道路改造新增的停车位。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规划内的停车位,在开发商审批建房时,就已经审批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业主通过合同取得,就归业主所有。
第三,关于小区内新增的停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葛女士所言道路所划成的停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作为委托管理方,可以将之出租,但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但是现实操作中,一般来说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并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的授权,而是物业公司单方面规定收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得益。没尽到义务应担责
第四,如果公用停车位收费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一般不承担责任。但物业若收了停车费,在案发后有义务配合调查,至于要不要赔偿,则要看物业有无尽责。这要依据物业向业主公开的服务规则和承诺,看是否存在失职行为。
案件争议点分析:
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是否包含保管费目前争议很大。关于这方面的纠纷在现实中很多,由于相关规定并不明确,绝大多数停车位都没签订详细合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这样一来,那就得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内有约定物业公司要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并约定赔偿责任,那物业就是有责的。没有约定的按物业管理条例执行,但是纵观整个《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哪一条是规定物业要对小区居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负责的。所以物业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巡逻义务或者监控没有打开进行监视等义务,导致无法查清楚侵权行为人的,那么物业就没有按照物业服务的履行义务,应当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胡剑桥律师友情提醒物业公司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对服务的小区加强巡逻的义务,增加监控设备,减少小偷等不法分子的侵入和破坏,给小区的业主增强安全感。提高服务质量,对物业公司业务的拓展也增加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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