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被溺死粮站家长共担责
发布日期:2012-09-20 作者:徐涛律师
5月26日这天逢集,理发的人比较多,正巧这天幼儿园放假,夫妻俩就让小恒在理发店门口玩,叮嘱他不要远离。这天是大集,特别热闹,小恒玩着玩着就随其他小朋友一起到了镇粮站。该粮站位于镇的东边,当年建造粮库时为图方便,就地取土,形成一个大坑,粮库建成后,经过改造,蓄上水,作为专用消防池,周围有40厘米高的砖砌防护栏。该粮站内设粮、油门市部,为方便群众,南、北均设有大门,有专人值班。小恒与其他小朋友在消防池边玩耍时,小恒爬过防护栏,不慎滑落消防池,其他小朋友一看小恒落水都吓得一哄而散,等到被人发现时,小恒已溺水死亡。
[案情分析] 张X夫妻在多次与粮站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粮站告到法院。原告认为,对于专用消防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小恒与其他小朋友从没有关闭且无人看管的大门进入院内,在消防池处玩耍,从小恒落水到被人发现,一个多小时,被告粮站无一人在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粮站对消防池疏于管理,造成小恒死亡的事实,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小恒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补偿费及其他费用计2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小恒之死是由于原告夫妇监护不力造成的,被告无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砀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在当地备受社会关注的儿童溺水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粮站内设专用消防池,且粮站内又设有粮油门市部,进出的人比较多,应该考虑到消防池带来的安全隐患,加高消防池周围的防护栏。大门值班人员值班时擅自脱岗致使小恒与其他小朋友一起进入粮站,消防池护栏过矮,起不到防护作用,粮站对此也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造成小恒溺水死亡,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小恒年仅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小恒的父母监护不力,致使小恒独自外出,溺水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案情结果] 据此,砀山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6条第1款、第18条第1、3款、第13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67条第1、2、3款,参照《安徽省公安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通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小恒死亡的补偿费、丧葬费、精神补偿费共计7934.80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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