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强度过大可要求缩短工时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要求执行缩短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又称缩短长度工作日,是少于标准工作日或标准工作周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也就是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它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标准工作日长度的缩短,并不是对标准工作日的统一缩短。实行缩短工作日主要是为了保护特殊情况下、特殊条件下进行劳动的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下列职工: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和怀孕的妇女。(4)未成年工。
因此,宋某有权要求实行缩短工作日,按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劳动时间重新确立劳动时间。胡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纠正煤矿的错误做法,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情结果] 该煤矿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缩短工作日的有关特殊规定,宋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运用多元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关于XXX公司应否支付陈XX 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
- 马**诉被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陈*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
- 李*娟诉被申请人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郑*富与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徐**、四**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 如何认定外卖手与实际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遭遇无故辞退,劳动者如何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