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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李某起诉师某担保疑难复杂一案

发布日期:2012-11-16    作者:罗喜立律师
案情简介
     袁某与李某是发小,关系很好,2010年袁某听说李某想给小孩上天津户口,于是向李某说,称其在天津市政府有关系,而且关系很硬,自称认识市长秘书,与市长秘书有过几次拉触,如果要上户口的话,可以替办,鉴于此关系,李某相信了袁,并跟袁某说,办事需要多少钱就跟其说一下,至此,双方达成了共识。
      2010年4月-8月,袁某以为李某小孩办户口为由,先后以交环保费、建设费、请客吃饭送礼为由从李某拿走了40万元,李某感觉不对,于是催着袁某事情办的如何,几次追问后,袁某顶不住了,就向李某承认,钱全部给了一个姓陈的小白脸,被这个姓陈的花了,钱根本没有用在办户口上,李某生气之极,要求袁某立即退钱,否则报警追究其诈骗罪,为了消除李某的顾虑,袁某向李某写了一张40万的借条,2010年9月8日,袁某与丈夫协议离婚,将所有财产全部给其丈夫师某,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2010年10月18日,李某要求袁某还钱,但袁称没有钱,就找到其刚离婚的丈夫师某对其诈骗的40万元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同时约定在10日内不还钱,就用师某分得的房子作价偿还这笔侵权之债,双方签字确认。
      2010年11月,袁某知道事情严重,开始出逃,11月18日以涉嫌诈骗罪依法被逮捕,很快袁某为天津市滨海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0万元。经过公安和法院的追缴,40万元没有追回。
     2011年3月,李某委托天津某律师事务的律师,律师以借条为主要证据,并将保证合同定性为借款债务转移,以欠款纠纷为由起诉袁某的丈夫师某,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冯树源从胡强处“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胡强追索冯树源所“借”四万元则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因此,对胡要求受冯欺骗的“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人民法院
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面对如此复杂不利的局面,此案已经二审,要想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只能申请再审。2012年10月,李某联系到本律师,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帮其挽回不利局面,由于对方已开始申请解冻被查封的40万元现金存款, 时间紧迫, 经过连续几天几夜的仔细研究后,于是重新确定思路和诉讼策略,2012年10月12日本律师向天津市滨海法院以担保合同纠纷之诉重新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应当依法立案的详细书面意见,经过天津市滨海法院审委会认真研究后,院长批准,于第7天依法作出一审立案审理的决定。   本案将在近期重新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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