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培训或调岗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2-12-24 作者:董作义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建材公司认为陈某不称职,但未对其培训或调岗,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且未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法院遂判决该建材公司按照陈某工作年限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共计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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