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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民事赔偿途径

发布日期:2013-01-10    作者:黄文坚律师
摘要:农民工发生安全事故受伤一般选择按工伤处理,因为这样的定性更准确,更有保障,赔偿标准一般会高于人身损害赔偿。而本案主动选择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事出有因。

       吴艳(化名)的老公得到劳务公司的授权,以某劳务公司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某住宅楼油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吴艳作为一名油漆工也来到工地干活,但吴艳并没有上岗证,也没有工伤保险。

       某日,下午一点半左右,吴艳施工期间不慎从三楼护栏边直接摔至地面,经医院诊断,吴艳身体多处受伤,包括急性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全身多处骨折等,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双眼挫伤,左眼失明,双眼视神经萎缩。后经依法司法鉴定,吴艳构成二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属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尚未完全康复,仍需后续治疗。事故发生以后,虽然某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后续医疗费及相关赔偿问题却迟迟未得到妥善处理。吴艳老公找某建筑公司索要赔偿,某建筑公司声称其与具备用工资质的某劳务公司之间有承包合同,吴艳属于某劳务公司员工,其受伤属于工伤,应该找某劳务公司解决,与某建筑公司无关,拒不赔偿后续费用。无奈之下,吴艳老公找到律师请求法律帮助。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吴艳的案情比较特殊,其特殊性在于,老公挂靠在某劳务公司承包的劳务工程,吴艳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其受伤如果按工伤处理只能向某劳务公司要赔偿,实际上等于向其老公要赔偿,显然按正规工伤处理程序无法解决吴艳的实际赔偿问题。那么只能另觅他路。了解到由于当日某建筑公司组织施工人员拆除旧防护栏改装玻璃装饰护栏未通知其他项目施工人员停工,且在拆除旧防护栏的同时未及时换新的护栏边,也未设置安全标志警告牌及其他防护措施,黄律师认为从安全生产角度讲某建筑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责任问题,从侵权责任法角度讲,某建筑公司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选择走安全事故民事赔偿途径。之后,黄律师向某建筑公司该工地项目部发了律师函,后又代理吴艳申请了安全事故责任调查,最终某建筑公司意识到责任无法推脱,同意平等协商解决,并聘请律师参与。经过双方代表及律师的多轮协商,充分考虑双方的责任大小,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解决,由某建筑公司承担吴艳所有的医疗费之外,一次性赔偿吴艳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一切损失共计六十余万元,并于协议签订当日兑现。

      【黄律师分析】工人因工受伤,实践中有一般有两种处理程序,一是按照正规工伤处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算待遇数额,如不能私了,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及诉讼等法律程序;二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处理,按照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计算,如不能私了,权利人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可以通过申请安全事故调查取得安全事故报告(有责任划分)作为诉讼的证据使用,也可以通过申请安全事故调查来促成和解。对于农民工受伤而言,农民工一方更多地会选择按工伤处理,因为这样的定性更准确,更有保障,赔偿标准一般会高于人身损害赔偿。而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因为吴艳所在劳务公司是其老公挂靠的劳务公司,所以面临如此尴尬境遇,只能另觅他路。但从最终解决的效果来看,受害人还是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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