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1.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正当竞争的行为是市场主体之间为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采取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遵循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最大经济利益的商业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国家在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点:
①体现了国家对竞争行为的干预;②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体是不正当竞争行为;③与其他的法律如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有竞合法;④保护的权益具有社会性,即不仅保护竞争者同时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专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共涉及11类不正当竞争
(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以下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搭售行为。
(7)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诋毁商誉行为。
(9)不正当投标行为。不正当投标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不正当投标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来限制自由、公平竞争,它包括以下两类行为:
①投标者之间的串通行为;
②投标者与招标者的相互勾结行为。
(10)具有特殊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活,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有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处。
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其具体可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
第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行政责任。
第二,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
第三,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
第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第五,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行为的行政责任。
第六,通谋投标行为的行政责任。
第七,抗拒检查的行政责任。
2.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主要为内部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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