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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买方拖欠货款的有力武器

发布日期:2013-02-03    作者:徐涛律师
买方拖欠货款,无疑是卖方最为头痛的事情之一。笔者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看到卖方无法收到货款的现象,有的是因为买方恶意拖欠,有的是因为买方无力支付,不管原因是那一种,无法收到货款,都将会导致卖方遭受经济损失。所以,如何防范买方拖欠货款,也就成了卖方不得不关注的一个问题。作为一个经常从事合同法律业务的律师,笔者给卖方一个建议:在合同中设置所有权保留条款和使用费条款。
所有权保留制度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根据上述条款,当事人可以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附加条件,约定买方在未履行支付货款或者其他义务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这样,使得货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不同步,在买方不付款或者迟延付款的时候,通过行使物权主张买方返还货物。
所有权保留条款不仅可以促使买方依约支付货款,在买方不能支付货款的时候更是一个保险。在不存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卖方享有的仅是债权,债权具有平等性,在买方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卖方只能要求按比例实现自己的债权;在存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卖方享有的是物权,物权具有优先性,可以直接主张取回货物,买方的其他债权人物权要求按比例瓜分货物。
仅有所有权保留条款还不足以最大程度保障卖方的权益,要有效保障卖方利益,还应该设置使用费条款。使用费条款,是指约定卖方取回货物时,买方如何支付货物使用费的条款。货物在被使用一段时间后,价值往往已经发生贬损,甚至已经丧失殆尽。卖方取回货物,并不足以有效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还有权主张使用费,但是使用费一旦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裁判者将会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认定,且卖方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以比较高明的一个做法就是在合同中约定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交易总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作为交易者,不能够绝对阻止交易风险,但是明智的交易者应该懂得运用法律来规避风险,即使风险出现后,自身的利益依然能够得到保障。作为货物贸易的卖方,设置所有权保留条款和使用费条款就是降低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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