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事实存在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发布日期:2013-03-25 作者:张新团队律师
尊敬的审判庭成员
接受本案两位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二位被告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代理人认为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居民身份证信息显示的姓名是:“程星龙”,而借据的的借款人是“程兴龙”显然不是同一主体。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者是同一主体,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生活实践中,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借据中将自己名字写错,也是违背生活常理的,显然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与本案无关联性。
二、从债的相对性的基本原理来看,债的关系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产生效力,对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
换言之,仅特定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不能由债的关系的第三人请求给付。在合同关系中,即体现为合同的相对性。立法关于债的关系的经典表述是“债的效力,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能向债权人做出给付”。本案原告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具有关联性。
三、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看,本案不应该予以立案,已经立案应该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与借据上非同一主体,立案时就不应受理。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二条、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第七条、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显然原告与本案无关联性,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最后说明一下:借据中未约定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原告诉求的利息无法律与事实依据。
综上,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 张 新
代理人点评:本案最后裁定驳回原告诉求,其实本案原告本应该胜诉,然原告代理人没有抓住本案焦点,导致其败诉。本案原告本完全可以起死回生,可惜代理人水平差异导致,不是我代理被告人会赖账,而是抓住本案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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