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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

发布日期:2013-03-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林志军诉称,原、被告是前后屋邻居。2004年被告翻盖新房,需占土地垒建墙基,双方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在自己地界内埋设地网,但土地使用权仍归原告,待原告翻建房屋时,原告有权在地网之上垒墙。2012年初,原告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翻建房屋的各项审批手续。1023日上午,当原告请来建筑师傅在规划区域开工建设时,谁知被告突然出尔反尔,请来七、八位亲戚朋友,强行阻拦原告施工,导致机械及窝工损失五千余元。原告认为,本人建房有与被告约书在先,且建筑活动有政府部门的正式批文。被告为了自己私利言而无信,不顾邻里关系,妨碍他人生产,损害他人利益,其行为不仅违约,同时也构成了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特具此状,依法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阻止原告依约建房;二、判令被告赔偿因强行阻止原告建房导致的经济损失5000元整。被告李远胜辩称:被告认为自己并没侵害原告建房权益,更不应该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告于2012103日上午带亲戚朋友几十人,自请挖机靠四邻墙基挖土,而且现场没有城建规划部门任何人在场放线的情况下强行施工,遭到四邻和被告父母的阻止,属于正常自我权益保护,并非侵害他人。(四邻:胡XX、李XX、董老板可作证)。二、原告诉状上说自己依法取得各项建房手续实属伪造事实真相,原告自始至终从未把自己建房任何证件给四邻看,四邻也从未见到任何规划部门人员亲临现场,在四邻都不知晓的情况下原告强行挖地基,实属不符合建房程序。当日下午,被告父亲与四邻一起去规划部门询问情况,才得知原告的规划证是自己伪造四邻笔迹自己签字蒙骗各级领导取得的审批手续,用地股工作人员带其规划图到现场查看,发现规划尺寸与实际相差太远(原告实际南北长6.6米,规划尺寸8米多),还生气的说让我们四邻到用地股撤销原告的规划证;当时原告夫妇都在现场也无话可说。(当时四邻以及规划监查大队人员都在现场有据可查)后来我们到用地股说明情况,规划图上四邻都没签过字,属伪造,且规划尺寸也不符合实际。当时用地股工作人员一再向我们表示此事在未弄清的情况下向我们保证不让原告再施工,必须通过四邻在现场签字调解好,而且要有城建规划部门亲临现场放线,验线的情况下方可施工。所以被告认为自己并没妨碍原告建房和赔偿他损失的义务,原告是自己的建房手续违法和不符合建房程序的原因造成的。三、有关原告与被告之间协议的事实情况是,被告父亲的房子(坐北朝南)后墙与原告(坐西朝东)南墙间有1.13米的公共通风通道(现仍在现场)。2004年被告父亲建房时只是地网需向通道铺设70公分,地面仍以外墙为准,没占用公共空间(现场仍有1.13米),被告父亲并没有占用原告一点土地面积,之所以有被告签字的协议,是原告刁难被告父亲。当时被告父亲的房子已拆除,被告担心父亲年迈体弱便私自与原告协商,原告写下的不合理条约想占用公用通道要求被告签字,直到今年被告父亲才知道此事。事实上被告父亲的房子与原告房子之间南北方向的关系,而原告协议上只提到被告父亲房子的西面,所以被告认为原告建房应与此协议无关。另外,被告需申明,如原告再无重新规划和放线的情况下再次强行施工,被告和四邻依然有阻止其行为的权利。上述都属事实情况,望法院秉公执法,严查事实真相,作出公正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林志军在光山县粮食局器材包装公司院内原有砖木结构平房一套。2011年春,原告拟拆除该平房新建楼房,遂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规划审批。201182日,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为原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12200123号),载明用地面积66㎡、建设规模396㎡、六层。同年1121日,光山县国土资源局所属北城管理所经现场勘测,并编制“现场勘测处理签”,其中勘测人员意见栏载明:经现场勘测,该宗地原有老宅已拆除,据拆除痕迹测量,原老宅占地面积为110㎡,房屋结构为砖木一层,规划许可面积为66㎡。2012 110日光山县人民政府为原告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字第4115220000273号),载明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批准面积66㎡、建设规模396㎡。该批准书有效期自20121月至20131月。2012418日,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为原告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11522201200059号)。同时查明,原告将要建造楼房的位置:东边是五米公共出路,西边是七米生活路,北边与郑XX、刘X等相邻,中隔0.25米夹缝,南边与胡XX、李XX相邻,中隔0.3米滴水。2013121日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原告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13025201301210101),载明该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原告于2012103日下午雇请数名民工、租来挖土机械到旧房基地挖土平整场地,准备建房施工,被告则带领数名男女前来阻拦施工,原告因此被迫停工,引起诉讼。另查明,20041127日被告父亲李XX在原地拆旧翻新,因与原告相邻,双方约,1、乙方(李XX)建房西边的外墙与甲方(林志军)西边的外墙相距1.13米。2、乙方墙基为地网需向甲方延伸70cm,地面以外墙为准,外墙不得占用甲方地面,地网上由乙方填实。甲方以后建房可与乙方地网相交,基础可在乙方地网上建房。3、甲、已双方外墙中间距离1.13米属甲方所有。4、乙方的屋面水可沿墙下落水管道。双方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场勘测处理签、林志军与李远胜20041127日签订的协议、(2012)光民出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杨XX、魏XX、魏XX的书面证言材料及当庭证言、胡XX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法律分析】原告林志军系拆旧翻新在原址按规划调整建楼房,20041127日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建房用地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取得政府职能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其建房行为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政府部门的批准证书对原告拟建房屋位置标注清楚,四界明确。在原告建房过程中,被告阻拦施工,造成原告建房停工,已构成民事侵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阻止建房给其造成的损失5000元,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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