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
发布日期:2013-03-26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认定】原告林志军在光山县粮食局器材包装公司院内原有砖木结构平房一套。2011年春,原告拟拆除该平房新建楼房,遂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规划审批。2011年8月2日,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为原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12200123号),载明用地面积66㎡、建设规模396㎡、六层。同年11月21日,光山县国土资源局所属北城管理所经现场勘测,并编制“现场勘测处理签”,其中勘测人员意见栏载明:经现场勘测,该宗地原有老宅已拆除,据拆除痕迹测量,原老宅占地面积为110㎡,房屋结构为砖木一层,规划许可面积为66㎡。2012 年1月10日光山县人民政府为原告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字第4115220000273号),载明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批准面积66㎡、建设规模396㎡。该批准书有效期自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2012年4月18日,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为原告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11522201200059号)。同时查明,原告将要建造楼房的位置:东边是五米公共出路,西边是七米生活路,北边与郑XX、刘X等相邻,中隔0.25米夹缝,南边与胡XX、李XX相邻,中隔0.3米滴水。2013年1月21日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原告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13025201301210101),载明该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原告于2012年10月3日下午雇请数名民工、租来挖土机械到旧房基地挖土平整场地,准备建房施工,被告则带领数名男女前来阻拦施工,原告因此被迫停工,引起诉讼。另查明,2004年11月27日被告父亲李XX在原地拆旧翻新,因与原告相邻,双方约,1、乙方(李XX)建房西边的外墙与甲方(林志军)西边的外墙相距1.13米。2、乙方墙基为地网需向甲方延伸70cm,地面以外墙为准,外墙不得占用甲方地面,地网上由乙方填实。甲方以后建房可与乙方地网相交,基础可在乙方地网上建房。3、甲、已双方外墙中间距离1.13米属甲方所有。4、乙方的屋面水可沿墙下落水管道。双方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场勘测处理签、林志军与李远胜2004年11月27日签订的协议、(2012)光民出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杨XX、魏XX、魏XX的书面证言材料及当庭证言、胡XX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法律分析】原告林志军系拆旧翻新在原址按规划调整建楼房,2004年11月27日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建房用地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取得政府职能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其建房行为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政府部门的批准证书对原告拟建房屋位置标注清楚,四界明确。在原告建房过程中,被告阻拦施工,造成原告建房停工,已构成民事侵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阻止建房给其造成的损失5000元,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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