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政策下,提出解除购房合同,不算违约
发布日期:2013-04-24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1月9日,吴先经房产中介撮合,与王小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小姐将自己的一房产出售给吴先,总房款人民币1200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五万元,此款由中介监管,二十日内付首付款40万元,余款为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在申请银行按揭贷款过程中,国家出台了房产调控新政策,由于吴先生提交不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致银行审核通过不了其贷款请求,这样吴先生无法履行本合同。于是吴先生提出终止本合同地,但王小姐不同意,无奈吴先于2011年5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家调控政策是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出台的,这是双方都无法预见的,原告没法继续履行合同,不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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