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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执行董事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执行董事(又称常务董事,简称常董),是具一个机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负责权限或法人代表的经理或董事。
  他的地位与首席执行官或董事总经理差异在只具代表董事会的行政执行权而不具全权代表法人法律行为。执行董事一般都获得工资或报酬。
  在北美地区的非营利机构中,资深管理者通常被称作执行董事或总干事,而不是首席执行官,因为后者通常让人联想起那些商业公司。小团体或者会员组织通常使用执行秘书一词。执行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的区别是他会因为自己的职位得到报酬,并且同时要接受董事会其他成员的质询。
  另外,在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中,执行董事一般指董事会成员中那些身兼行政执行权及负责代表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和非执行董事的区别是他们直接参与公司的运营。
  【设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职能与责任】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担任执行董事,负有积极的履行董事会职能责任或指定的职能责任。
  因董事会职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股东要求董事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该原因发生时并未明确归属某位董事职责分工的,则所有执行董事应当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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