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变更行政行为原告正式撤诉 “阳光权”案划上句号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9年3月,市规划委员会在设计大厦举办了为期一个月的法定图则草案展示。在这个展示中,居民们发现园岭07-04-02号地块———国城花园的正北面,规划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用地,项目已经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规划这里要建一幢18层的中高层建筑。国城花园居民认为,这个建筑违反了1997年3月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为此,国城花园数百住户签名要求立即停建07-04建筑物,并将意见书投送到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有关领导。在居民的强烈要求下,法定图则委员会初审意见为:请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实社区服务中心的内容和规模,适当降低开发强度,调整为多层。但是该建筑物暂停了三年后,又开始紧锣密鼓地施工兴建。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阳光权”,国城花园业主委员会将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告上了法庭。不久前,被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更改其具体行政行为,对规划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用地的项目进行变更。原告于4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的要求,法院依法于昨日准许了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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