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地被狗咬伤 中建六局担责被判赔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110网律师
段先生起诉称,他在中建六局在京承揽的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平时吃住均在工地。2011年10月一天中午,他从宿舍前往施工现场工作途中,被放养的工地上看守建筑材料仓库的狗扑倒在地,造成他腰部摔伤,浑身多处被狗咬伤。随后他报警,派出所发现狗未依法办理养狗证,遂将狗带走,但狗主人是谁一直未能查明。后他自行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由于腰部受伤,他连续近4个月无法从事建筑工地的劳动工作。
段先生认为,中建六局作为工地的管理方,对工地上饲养动物的行为应负有管理责任,现其怠于履行管理责任,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放任违法放养烈性犬的事情发生,导致他受伤,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中建六局向他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1千7百余元、误工费2万4千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中建六局答辩称,咬伤段先生的狗不是公司养的,故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建六局作为工地管理者,应对工地内饲养的动物进行看管或者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伤害他人,段先生被散养的犬扑倒并咬伤,第六工程局应对其赔礼道歉并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建六局称该犬是他人饲养,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段先生要求的医疗费,法院依据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对于段先生要求的误工费,未提供工资证明,且数额过高,法院按照当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段先生遵照医嘱所应休息的18天,确定为696元。此外,段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中建六局向段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医疗费1716.59元、误工费696元,驳回了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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