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农民工工地被狗咬伤 中建六局担责被判赔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110网律师
段先生是河北来京务工的农民工,在工地上被狗扑倒并咬伤。由于治疗花去费用不菲,并且数月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他将工地的承揽者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5千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段先生起诉称,他在中建六局在京承揽的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平时吃住均在工地。2011年10月一天中午,他从宿舍前往施工现场工作途中,被放养的工地上看守建筑材料仓库的狗扑倒在地,造成他腰部摔伤,浑身多处被狗咬伤。随后他报警,派出所发现狗未依法办理养狗证,遂将狗带走,但狗主人是谁一直未能查明。后他自行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由于腰部受伤,他连续近4个月无法从事建筑工地的劳动工作。
段先生认为,中建六局作为工地的管理方,对工地上饲养动物的行为应负有管理责任,现其怠于履行管理责任,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放任违法放养烈性犬的事情发生,导致他受伤,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中建六局向他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1千7百余元、误工费2万4千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中建六局答辩称,咬伤段先生的狗不是公司养的,故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建六局作为工地管理者,应对工地内饲养的动物进行看管或者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伤害他人,段先生被散养的犬扑倒并咬伤,第六工程局应对其赔礼道歉并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建六局称该犬是他人饲养,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段先生要求的医疗费,法院依据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对于段先生要求的误工费,未提供工资证明,且数额过高,法院按照当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段先生遵照医嘱所应休息的18天,确定为696元。此外,段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中建六局向段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医疗费1716.59元、误工费696元,驳回了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