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借条后拒不还款 法院确认借条判决偿还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6月,刘某因经营缺少资金,遂出具借条向王某借款38000元,书面约定1年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别于2012年8月偿还10000元、2012年年底偿还4000元、2013年1月偿还2000元,余款22000元经多次王某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外出躲避。无奈王某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偿还。
审理中刘某辩称,其没有向王某借款38000元钱,也没有做过生意,也没有缺少资金。只是曾经一段时间,其与原告在外打工时曾在一起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其便给王某书写了一张借款38000元的借条以作为经济补偿,但并非心甘情愿。故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对其诉讼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能采信。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所提举的借条系原、被告双方对借款行为的合同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还款义务。被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向他人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因举证不能,应承担不能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还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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