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黑狗吓倒老汉 主人赔了两万五
发布日期:2013-07-12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8月28日,黄老汉在自家房屋附近的路边与邻居闲聊,忽然看见同村陈某饲养的一条大黑狗向其狂奔而来,他大吃一惊,在躲闪中跌倒受伤。闻讯赶来的陈某将黄老汉送至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腿骨骨折,先后两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2.46万余元。
黄老汉认为,肇事狗的主人陈某没有看管好他的狗,才导致自己受伤,因此应承担全部责任。于是,黄老汉诉至启东市法院,请求陈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近3万元。
法庭上,陈某辩称,其饲养的狗当日在路上正常行走,并未向黄老汉扑去,黄老汉摔倒是因自身疾病原因所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启东市法院审理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到医院为原告垫付相关治疗费用5000元;虽然被告否认其所饲养的狗撞到了原告,但其对原告的证人所作“被告家的狗朝西狂奔,经过原告身后时,原告倒地”的证言表示认可;原、被告所在的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具体赔偿数额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启东市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黄老汉在事故中并无过错,被告陈某认为原告的倒地系其自己身体原因所致,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虽然被告陈某否认其所饲养的狗撞到黄老汉,但其对证人“被告家的狗朝西狂奔,经过原告身后时,原告倒地”的证言表示认可。即使陈某饲养的狗与黄老汉的身体并未发生直接的撞击,但因狗狂奔经过,致年近古稀的黄老汉受到惊吓而跌地受伤,狗的狂奔与黄老汉跌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狗的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启东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黄老汉2.7万余元,因被告陈某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了5000元,实际再赔偿原告2.2万余元。陈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2万元,不含已支付的5000元。陈某当场支付,双方握手言和。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许浩介绍,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上,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除非狗的主人有证据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否则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有证据证明他的受伤与动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且未对自己饲养的狗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故法院认定由原告赔偿责任。(顾建兵 闫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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