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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挑战“人体极限”致同学伤残 被判赔16万

发布日期:2013-08-21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8月19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受害人徐某请求李某、南宁市某学校赔偿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万余元的费用大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徐某诉称,他是南宁市某学校学生。2012年3月29日,徐某在学校校园内玩耍时,被本校的另—学生李某勒住脖子,导致徐某窒息昏迷并摔伤右侧头部。徐某清醒后,即发现右眼已看不清。随后送医被中医诊断为撞击伤目,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右眼间接性视神经损伤、筛窦炎。徐某住院治疗时,李某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其余的费用各被告均未支付。徐某认为,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造成徐某身体受伤致残,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徐某上学期间,在南宁市某学校管理范围内被侵害受伤,该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其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南宁市某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万余元。
  庭审中,南宁市某学校辩称:徐某与李某是在下课期间在校园玩耍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其不可能预知也没有发现该事故的发生,故其对此事故不存在任何过错,并已认真履行了自身的管理和教育职责,徐某所造成的伤害应当由徐某和李某根据其过错大小自行承担。事故发生后,李某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及时送徐某就医,其已经尽到了救治义务,故该学校认为其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另一被告人李某则认为造成徐某人身损害的原因是徐某与李某等同学在玩“人体极限”的游戏、相互嬉戏造成的,李某认为徐某应当意识到参加这种游戏的风险后果,但其依然参加,因此,徐某对本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同时,事故发生在南宁市某学校内,该学校是专业性培训学生习武等科目为主题的学校,因此校方负有特殊的义务,校方应当对学生平时习武、练功进行加强正确的引导,以预防学生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但校方疏忽对学生的管理和引导,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校方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对于用手勒住他人脖子令他人憋气一段时间有可能造成的危害已具备相当程度的认知能力,李某在未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行为,致徐某摔倒在地,随后右眼已无法看清事物,经医院诊断,确已对其右眼造成伤害,故李某实施前述行为过错明显,行为与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南宁市某学校对其在校学生负有管理义务,在课间休息期间,亦应担负对学生的安全防护的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及尽可能排除或制止对学生有危害的行为或险情,对于李某所实施的、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见南宁市某学校未能尽妥善的管理责任,应对徐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应承担补充责任,即在李某不能对徐某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令李某赔偿徐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6万余元,并由南宁市某学校在李某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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