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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为筹网资变身“偷油鼠”领刑又罚款

发布日期:2013-08-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少年上网成瘾。为筹上网费,做起了小偷小摸的勾当,最终触犯了刑律。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小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罗小明年仅16岁,读至初中二年级就辍学在家。平日没什么事做的罗小明总是跟附近乡镇的一些朋友去网吧上网,一来二去便上网成了瘾,其为了摆脱父母的约束,筹集上网的钱,他便打起了停置户外货车油箱的主意,四次在凌晨去偷油变卖。
2013年1月21晚至22日凌晨,被告人罗小明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南溪村村委会附近,采取油管吸油的方式盗窃莫建凤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得一罐50斤装和一罐30斤装的柴油。
2013年1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被告人罗小明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兴华村高岭屯28号莫永信家附近,采取油管吸油的方式盗窃莫永信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得一罐50斤装和一罐30斤装的柴油。
2013年1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被告人罗小明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石南昌记饭店门口附近,采取油管吸油的方式盗窃梁宏崇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得大半罐50斤装的柴油,后被告人罗小明又采取同样的方法盗窃张明达停放于该饭店斜对面沙石场的一辆后驱车的油箱里的柴油,盗得约6、7斤柴油。
四、2013年1月25日晚,被告人罗小明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南溪桥村村委附近,采取油管吸油的方式盗窃杨军停放于该处的一辆后驱车油箱里的柴油,当其盗得一罐50斤装的柴油时被群众抓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罗小明适龄开始读书至初中二年级,因学校停办及自己的学习成绩不好便不愿继续读书。之后其在电子厂工作三、四个月,因嫌工辛苦便辞职回家。平时跟附近乡镇的一些朋友去网吧上网,不太听于父母管教,其为了得钱去上网就去偷柴油。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小明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的第一、二、三起盗窃案中,虽然被告人罗小明是在同一时间段作案,但被告人罗小明是在不同的地点对不同的被害人实施盗窃行为,其盗窃行为不具有连续性,应认定为其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即多次盗窃。被告人罗小明在实施盗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明到案后,如实交待其在本案中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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