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104

发布日期:2013-09-29    作者:孙中伟律师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104
——毒品再犯的免死之辩
 
(四)涉案毒品认定证据不足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中的415克涉案毒品没有完全找到,而查获的258.6克海洛因是否就是涉案的415克毒品中的一部分存在重大疑点,在此情况下判决本案被告人应留有余地,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司法实践中认为:对于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但仍有个别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实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或者同案人间的罪责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依照疑罪从轻的审判经验,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例如没有直接查获贩毒犯罪分子的毒品,认定的贩卖毒品的数额是仅凭口供及言词证据而认定的,缺乏定性定量分析,就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以留有余地,防止可能的错杀。
(五)依赖被告人供述定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基本上全部都是被告人的供述,姑且不论供述与供述之间以及供述本身之间存在的诸多矛盾,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里明确要求:“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而本案中除了现场查获的258.6克海洛因这一物证之外,认定被告人贩卖415克海洛因以及查获的这258.6克海洛因就是涉案毒品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因此按照上述《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要求,对艾丽波斯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六)不能因为是毒品再犯就一定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艾丽波斯坦被判处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她是毒品再犯,这也是本案要想死刑改判成功的重要障碍之一!但是,我认为本案中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毒品再犯就一定要从重处罚,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充分地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艾丽波斯坦第一次贩毒的数量不到1克,而且从她第一次贩毒刑满释放到再次贩毒已有将近10年时间,在这个期间她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收入,再无任何犯罪记录。
无疑,被告人首次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两次贩毒间隔时间的长短都应当作为量刑的酌情考虑情节。本案中被告人艾丽波斯坦首次贩毒数量极少、两次贩毒间隔时间很长,表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大,应当与首次贩毒数量较大和再次贩毒时间相隔较短的毒品再犯有所区别,才能真正贯彻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和上述《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毒品再犯要从重处罚,主要是基于毒品再犯表明行为人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但也强调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具体把握。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话,即使属于毒品再犯,也不应在量刑时“一刀切”机械化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结合本案情况,很显然,对被告人艾丽波斯坦,不应因其是毒品再犯就一定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七)根据“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精神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艾丽波斯坦系新疆维吾尔族人,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体现中央对少数民族的“两少一宽”政策,不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所谓“两少一宽”,即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是我国的刑事民族政策。                   
“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根据有关解释,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罚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如果量刑上完全达到死刑标准,仍尽可能判处“死缓”或者徒刑。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罚从宽,包括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等等,只要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一般该从宽的都要从宽。 
本案一审法院在证据严重不足并存在重大疑点的情况下仍然判处被告人艾丽波斯坦死刑,没有体现出一点中央的“两少一宽”刑事民族政策精神,显属不当。
二审庭审辩护及判决结果
在死刑案件的辩护中,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所以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具备高超的专业辩护技能,如果有可能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在二审程序中未得到改判的话,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难度将会更大。因此,面对二审辩护,我深感责任与压力重大,做了最充分的准备,力争进行最好的辩护。
2008年9月26日上午9时,J省高级人民法院在C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对本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一般都选择在被告人被羁押的地方开庭审理,而大多数死刑犯都会被羁押在一审法院所在地。因此,J省高院将本案定在C市中院开庭审理。
我于9月24日从北京赶往J省C市。
9月25日,我第二次到C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艾丽波斯坦。在开庭前的一二天,我一般都会再次去会见我的当事人,我会向她交待开庭过程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所有的这些努力都只是为了实现尽最大可能提高死刑改判成功辩护几率的终极目标。
案件的二审开庭过程中,本案的第二被告米曼当庭翻供,否认了其之前的所有有罪供述,坚称自己是无罪的。我不清楚米曼翻供的原因,她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并没有提起上诉,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推定为她应该是认可一审判决的,否则她为何不上诉呢?因为她没有上诉二审中也就没有辩护律师。但不管如何,我认为米曼在二审当庭翻供对艾丽波斯坦是有利的,因为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主要就是依靠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并非“人赃俱获”的毒品犯罪,而米曼在二审庭上突然翻供,至少会动摇案件的证据基础。
艾丽波斯坦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态度是出奇的好,依然如实陈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没有出现很多死刑犯出于求生的本能而竭力狡辩、否认自己犯罪事实的情况;其实,假若艾丽波斯坦也当庭翻供,案件就会更加难以认定,至少现场没有查获的那100多克海洛因将无法认定,她也就达不到适用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
然而,尽管被告人艾丽波斯坦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但其本人和家属却都说她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受到了刑讯逼供。一审判决虽将审讯艾丽波斯坦的录像作为证据使用,但我发现在一审过程中对审讯录像并未当庭播放质证,而是将审讯录像直接作为物证使用,这显然是不当的,审讯录像只能作为视听资料使用,而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就应当当庭播放并经质证。
为了进一步确认艾丽波斯坦所说的刑讯逼供是否真的存在,同时当庭播放审讯录像并质证也是一项法定程序和权利,因此二审庭审时我要求合议庭将审讯录像当庭播放并得到允许,但播放之后我明显感到审讯录像的记录内容已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
随后,我向法庭详细论证了如前所述的本案不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多个理由!
二审开庭结束后就是开始耐心的等待,等待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从心底里我一直认为虽然艾丽波斯坦是毒品再犯,但就本案的具体案情而言,是不应对其适用死刑的,我期待二审法院会作出一个恰当的判决。
2009年2月13日,我得知本案的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切都在想象之中,也在意料之外!
面对二审法院再次的死刑判决,我和艾丽波斯坦的家人一样欲哭无泪!  
死刑改判在最高人民法院
J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艾丽波斯坦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案件进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后的死刑复核程序之中。
感谢艾丽波斯坦及其家属对我的无限信任,当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不利结果后仍然继续委托我作为艾丽波斯坦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2009年5月5日,我查询到艾丽波斯坦的案件已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
5月21日,依照事先的电话约定,我在位于北京南站附近的最高人民法院接访室见到了本案的承办法官。
案件的承办法官是一位最高法院从大学教授里选调的专家学者型法官,原系某重点政法院校的一位著名刑法教授,具有很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承办法官认真耐心地听取了我对本案的全面分析论证意见,并作了详细的书面记录,我非常敬佩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官的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不管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他们都给予死刑辩护律师一个充分阐述辩护理由的机会,耐心地倾听辩护律师的意见,以让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更能接受并理解最终的裁判结果,减少当事人的不断上访或申诉!
当我谈到被告人艾丽波斯坦系带其患有脑瘤的小孩去广州看病,花光了医药费,为了筹集给小孩继续治病的费用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请求酌情从轻处罚不予核准死刑时,承办法官叫我提供艾丽波斯坦带小孩去医院看病的相关证据,之后我亲自从北京到广州的某大医院取得了艾丽波斯坦的小孩住院病历的有关书证,交然后给承办法官,这些证据对本案后来的不核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死刑辩护律师是为生命而辩护的神圣职业,应当具有不放过任何有可能影响案件改判的细节,死刑判决往往就是因为这些众多的细节而得到改判的!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被告人艾丽波斯坦死刑,将本案发回J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J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将艾丽波斯坦改判为死缓。
案件历时一年多,最后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经过不懈的努力,又一个死刑犯被我从死亡的边缘救了回来。由我辩护的这起案件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案例收录进《刑事审判参考》中,总是在这样的时刻,让我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与荣耀体悟得更加深刻!
在十几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我所遭遇的情况有很多很多要远比本案更加复杂!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在通往最后胜利的道路上总是险象环生,危机四伏。因为影响刑事审判最终结果的因素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下很多时候并不全在法庭这一场域之内,刑事律师所要做的工作是要完全站在法律与政策的框架之内使那种法外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因此披荆斩棘的勇气、纵览全局的大气与谨小慎微的细致对于一名专业的死刑辩护律师来说就是必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案外:死刑辩护律师,你一定要信仰法律、远离“潜规则”
本案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艾丽波斯坦的家属告诉我,有一位自称在中央很有关系的“能人”能保证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一定得到改判,但前提条件是要先收取一笔数额不小的“活动费用”,问我该如何处理?是否能相信?是否该付钱?
凭心说句实话,诸如此类的事情上演得太多了,绝大多数都是骗钱的,即使偶尔会有真的,律师也应当坚决地说“不”,不要轻易对当事人发表你的意见,特别是同意支付“活动费用”之类的意见,否则你极易陷入“贿赂犯罪”的旋涡之中!
死刑辩护律师,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一定要信仰法律,一定要远离那些所谓的“潜规则”!

三、社会反思
禁毒与扶贫
作为母亲,因为母爱,作为经济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同胞,因为贫困,在为了筹钱挽救孩子的生命时,艾丽波斯坦错误地选择了贩卖毒品!
贫困,已经成为不少地方人们从事毒品犯罪的重要原因,在西部的某些经济比较贫穷落后的地区,贩卖毒品已经成为当地人们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期待各级政府在开展禁毒斗争、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帮助发展当地经济作为禁毒的辅助手段之一。
本案中的艾丽波斯坦,当我知道她再次走上毒品犯罪道路的原因开始,我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一个失去了丈夫再婚又离婚的女人,带着几个孩子,因为贫穷,因为要筹钱给孩子治病,无路可走只有选择去贩毒!
类似的事情在当下的社会中时有所闻,比如曾有新闻报道,某地警方在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时,现场抓获了一对正在进行色情交易的卖淫女和嫖客。然而,让人惊愕而备感心酸不已的是那个女子只有七个月大的孩子就在她的旁边,警方讯问后才得知原来那个女子是为了给病重的孩子筹集医药费而卖淫的。
看到那则新闻,我曾也像很多人一样有过种种的设想,可是无论在这个女人身上曾经发生过多少故事,她有潜在的多少个选择,她有多少种可以努力的途径去挽救孩子的生命,最终当她为了救自己病重的孩子以这种失去尊严的方式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时,应当引起我们更多更为深入的思考,我们要思考引发这些不良现象的更为深层的原因,才能真正地避免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当一个社会里母亲需要通过出卖肉体去换取钞票来挽救孩子生命的时候,我们应当对之适当给予更深入的思考,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当把帮助当地发展经济、开展扶贫攻坚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取到更好的效果,才能真正地减少犯罪的发生。
我无意于为艾丽波斯坦开脱罪责,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犯罪动机具有可怜悯性就宽宥一个人。对于艾丽波斯坦来说她的余生也只能在狱中度过了,只是我在案外不时感慨,生活对于现实中一个一无所有的中年女人的艰难很多时候可能会超乎我们的想象。我们中的某些人往往以一种圣人的标准去对他人作出种种的要求,却往往对于把人引向邪恶的那个源头的东西熟视无睹,甚至有时候往往是由于综合而复杂的原因造成的某些犯罪,最终却让那些所谓的“犯罪者“独自去承担所有的后果。
对于社会上存在的这些有些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罪恶,我的内心总有着无法被隐去的痛。就像人身上的伤口,人在面临伤痛而无能为力的时候总免不了“阿Q”一番,经常的托词便是时间是治愈一切的良药。然而实际上很多时候,时间不但不会使人忘记该忘记的,相反还会使人沉淀下来很多东西,历时弥久便会在伤口上结上一层厚厚的硬茧子,时时碰触都疼得很深。
建立一种更为良好的体制或者机制可能需要花费几代人的努力,但通过个案的努力争取与点滴积累从而达到推动法治化进程、完善法治环境的目标的理想,自我选择进入律师行业以来无论风雨都未曾改变过。作为一名死刑辩护律师,我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在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允许的范围之内,为我的当事人尽到最大的努力。
有人说,法律依然不外乎人情,但是无论这种人情上的操作在现实中会有多大的空间,至少作为一名律师来说,他必须也只能完全忠实于事实与法律,人情的因素也只能在不脱离法律与政策的框架之内可以进行酌情的考量。
艾丽波斯坦的行为并不是没有无可指责的地方,与为病重的孩子筹钱治病而卖淫的那个女人相比,如果说后者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对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所侵害之外,并未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直接的损害。但是毒品则不同,如果说艾丽波斯坦迫不得已贩毒救子多少让人心生同情的话,那么她也许不会想到,就是哪怕一块指甲大小的海洛因毒品一旦开始在这个社会中流转下去,将会制造多少家庭的悲剧?她或许不甚清楚的残酷的真相是,在这个长长的利益链条中最终成为祭品的不是中间一个个环节中的制毒者、贩毒者或运输毒品者,而是活生生的吸毒者。吸毒者在丧失巨额财富的同时更是以自身的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来为这些人的罪恶行为买单。

人生在世,岂会事事如意?每个人皆有不为外人所知道的苦楚,存在便是合理的,我想那种为犯罪而犯罪的情况毕竟属于极端的状况,每一个罪犯的背后也许或多或少都免不了有自己的辛酸血泪,然而如果因此就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的话,试想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我们,谁还会有那么一点点的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安全感?但国家、社会与我们每位公民都应当共同为减少犯罪的各种诱因而努力!
尼采说:“当你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你。”触碰人类行为禁区的,最终也必将付出自由与生命的惨重代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澎律师
湖南长沙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