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

发布日期:2013-11-13    作者:陈雄志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属于借款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或妻偿还: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案例:甲男和乙女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20065月份,甲男向丙借款10万元供自己使用,20076月份甲男和乙女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家庭所有财产全部归乙女所有。20089月份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男和乙女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10万元,乙女认为该笔债务系甲男一人私自借款,没有经过其同意,且全部借款均由甲男挥霍使用,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本案不存在甲男和乙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丙知道该约定的事实,并且甲男和丙没有约定10万元借款系甲男个人债务,遂判决甲男和乙女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丙10万元借款。
  【律师提示】
  夫或妻一方对外民间借贷,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借贷双方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实行“AA”制且出借人知道“AA”制。司法解释规定一方面加大了对出借人债权的保护力度,但是另一方面也大大加剧了结婚破产风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