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的三种观点
发布日期:2014-01-12 作者:张颖律师
婚内强奸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学术界关于婚内强奸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婚内强奸应该评价为强奸罪,即只要是夫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从时间上说,虽然婚姻关系使得夫妻双方有同居的义务,但也不能完全丧失了性自由的权利。在两人办理离婚期间或长期分居的,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妻子享有拒绝丈夫发生性行为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如采取暴力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强奸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婚内强奸行为本质上严重侵犯了妇女性权利,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丈夫无豁免权论已逐步被废止和遗弃;
第三,丈夫与妻子性交的权利绝对不能强制执行;
第四,中国目前有大量的已婚妇女因婚内强奸而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急需刑法去营救;
第五,其他国家的实证立法例已为中国提供了借鉴。
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夫妻双方构成婚姻关系,即意味着性生活的承诺,一方(用“一方”而不用“男方”,是因为并不是在所有的强奸行为中,犯罪的主体只有男性才可以实施,刑法中所提到的强奸都是对妇女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也不能不说是法律的一个死角)不需要进行夫妻性生活每次都征求对方是否同意。同时,就危害程度来说,这种行为也达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
否定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其理由如下:
第一,其社会危害性远不及普通强奸罪严重;
第二,丈夫基于同居权而使其婚内一切性交行为得到豁免;
第三,其难以举证,不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从语义上分析,奸是指非婚姻关系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间无强奸可言;
第五,其很容易导致妻子对丈夫的报复手段合法化。
三、折中说
该说认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构成强奸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
(1)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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