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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翻供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行为人翻供的认定
——卞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翻供抢劫转化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卞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4集(总第63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的翻供,使证人可能向犯罪人转化,应审査判断证据,如没有证据 证实翻供内容,则其翻供内容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归还赌债而起意抢劫,并事先乘车选择了抢劫地点。后上诉人 携带匕首拦乘了被害人驾驶的轿车到达犯罪地点后,趁被害人不备,对被害人 施扼压颈部、刺戳胸腹部等行为,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诉人驾驶劫得 的轿车逃离现场,欲向刘某出售该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诉人到案后供述 了其抢劫被害人,并致其死亡的事实。但随后上诉人又翻供称其系受刘某教 唆才实施的抢劫,且系刘某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其上前劝架而用匕首误伤被 害人。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如何认定上诉人的翻供。
裁判理由:
上诉人为图钱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扼压颈部、持刀刺戳等暴力手 段劫取他人财物,并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上诉人的翻供,使身为证人的刘某有可能转化为犯罪人,故应审查判断证 据,如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系上诉人所称的教唆者、指使者或参与者的,上诉人 的翻供内容不能成立。通过分析,上诉人翻供的内容自相矛盾,与其他客观证 据亦存在矛盾,且不符合常理,故上诉人的翻供不成立。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 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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