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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费用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强行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费用的行为认定
——朱xx、雷xx抢劫案
关键词:强行索取抢劫强迫交易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127
I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雷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脘公报》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
裁判规则:
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出租车正常营运过程中违背被害人意志,单独或伙同 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髙额出租车服务费, 成强迫交易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xx系出租车司机,在搭载乘客过程中,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雷xx要求被害人支付480元的出租车费,被害人不从二被告人以语言威胁、强 行搜身等手段,抢走乘客650元,到达乘客的目的地后,应被害人要求返还了 150元,并主动返还了乘客的行李箱。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
裁判理由:
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主要是抢劫罪无须任何前提条件,而强迫交 易罪则必须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笔交易。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 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 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抢劫罪的目的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强迫交易罪的 目的是在不合理的价格或不正当的方式下进行交易;抢劫罪使用的暴力、胁迫 手段,一般都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其强度要大于强迫交易 罪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
本案被告人朱xx在为乘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使用证照真实、齐全的车 辆作案,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强行从乘客身上搜取钱财,该暴力和威胁行为, 其强度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作案后将乘客送抵目的 地,到目的地后主动把密码箱交还给乘客,给乘客退还一部分钱财。因此, 以认定被告人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是要以不合理的价格完成 交易。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出租车正常营运过程中违背被害人意志,单独 或伙同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 ,严重侵犯了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及出租车市场交易秩序,强迫交易情节严

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 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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