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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的定罪量刑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多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的定罪量刑
——赵XX等盗窃,李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关键词:盗割隐瞒犯罪所得盗窃
【案 由】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判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7)大刑一初字第81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123
【公诉机关I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罗XX、刘XX、杨XX、李XX
【权威收录丨辽宁省髙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9年(第一辑)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破坏电力设备的 行为,系连续犯,又系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XX、罗XX、刘XX、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割正在 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赃物销售给被告人李财旺。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能否只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 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被告人赵XX、罗XX、刘XX、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割正在 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系连续犯,又系牵连犯,既构成盗 窃罪,又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照刑法择一重罪处罚,即盗窃罪定罪量 刑。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盗窃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已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 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三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 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
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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