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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依据内部文件辞退员工吗?

发布日期:2014-03-01    作者:周俊岭律师
       问:我是一家银行县级支行的一名员工,1988年4月,单位以内招的形式安排我进入现单位从事出纳工作,期间多次荣获先进个人称号。2013年9月13日,我突然接到单位领导口头通知,说依据省行内部下发的文件精神,进行临时工裁员下岗,我的业务考核成绩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请问单位这样做符合规定吗?

  答:单位辞退你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时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证实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此时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据此,单位并未事先以你业务考核不合格为由对你进行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二是内部文件并不能对抗现行有效法律。用人单位以内部文件等形式制定考核标准,实行内部考核和业绩排名,属于单位对其员工进行人力资源整合的日常管理行为,但劳动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必然解除,用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黄健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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