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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3-13    作者:陈国平律师
李某委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代理其一宗借贷纠纷案
原告李某,女,49岁,汉族,住址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蒋某,男,45岁,汉族,住址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法院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某诉称:20121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承诺于20136月前归还,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蒋某辩称:我没向原告借过款,借条是我为原告打着玩的,我不同意返还原告借款。
陈律师查清楚事实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有蒋某借李某人民币150000元,借款人蒋某,限本人20136月还清。”
陈律师称:被告蒋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如数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借款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按法律规定计算,被告辩称未向原告借款,及为原告所出具的借条是打着玩的辩解意见,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蒋某返原告借款人民币一十五万元;
被告蒋某给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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