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查看资料

乘车时旅客丢失物品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4-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某乘坐某汽车公司的客运车回家,随身携带自己刚刚购买的一台价值为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有发票可以证明购买的时间和金额,王某上车时随手将电脑放在行李架子上,但是并没有告知乘务员自己带有贵重物品,当汽车进站时,王某突然发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他四处寻找未果后到汽车公司内与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要求汽车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汽车公司以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歧

  案中对于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王某携带贵重物品上车,并没有将其进行登记申报或将有贵重物品的情况告知乘务人员,对于丢失物品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是乘客自上车始与汽车公司的旅客运输合同就已成立,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将旅客及其所带物品安全无损的运送到目的地,承运人未尽到安全保管行李的义务,汽车公司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乘客王某由于粗心大意未看护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自身所携带的物品(未办理托运),毁损或是丢失且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过错的情况下,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王某携带的物品,并未办理托运手续,应视为乘客自身携带的物品,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就成为本案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是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据此,承运人对所运输的对象具有保护、保管的义务。王某与汽车公司形成的旅客运输合同已经成立,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依照合同有义务将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安全送达目的地。由于汽车公司没有履行好保管义务,致使王某的笔记本电脑丢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王某在携带贵重物品上车的情况下,并未看管好自己的财物,也未将自己带有贵重物品进行登记或告知司乘人员,对此,王某自身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