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无权对承租房产进行处分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110网律师
符合自建户认定的可以就自建房签订补助协议
案情简介:
甲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地有承租公房一间,同时有自建房,乙、丙户籍在该承租房内,丙方居住在自建房内且单独立户。甲在拆迁之前去世,甲在世之时曾自书遗嘱,称愿意将其居住的承租房屋转由乙方承租。后又通过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书内容为:因本人年事已高,关于房屋的拆迁事宜委托乙方进行代理。后该承租房屋进行拆迁,因拆迁人与乙丙未达成一致,拆迁人与丙方就自建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乙方认为其为被拆迁安置人口,拆迁人与丙方签订补偿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拆迁人及丙方主张该补偿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
乙方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甲方作为承租人死亡后,该房屋的承租人并未变更。至该房屋拆迁时,原告并非该房屋的承租人,亦非所有权人,其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属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乙方的起诉。
律师分析: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号文)规定,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一)单独立户;(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三)本人及其家属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可以申请拆迁安置补助。丙方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符合109号文关于自建户的认定,拆迁人与丙方就自建房签订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甲方对承租公房仅有使用权,无处分权,其单方决定将其居住的承租房屋转由乙方承租并无法律依据,同时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拆迁事宜因委托人甲方已经去世,委托终止,故乙方并不能依照该委托书办理拆迁事宜。
拆迁人与丙方就自建房签订协议符合法律约定。乙方并非适格主体,应驳回乙方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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