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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14-04-22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从1995年大陆企业家首次荣登福布斯富豪榜算起,至今已有数千名中国富豪榜上有名,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太多榜上的富豪落马,甚至跌入犯罪的深渊。
    1、2006年1月25日,上海德隆大厦以5.95亿元的价格拍卖成交。德隆大厦的前主人唐万新,于此前的1月19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接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操纵股价罪的审判。
    2、2005年末,三九集团创业者,原党委书记、总裁、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曾获“全国劳动模范”、“中国改革十大风云人物”的赵新先,因涉嫌经济犯罪等问题被拘捕。
    3、2005年7月底,中央电视台2003年度“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雏军,终于在舆论的种种争议之中因涉嫌刑事犯罪失去了人身自由。
    4、2004年11月30日,原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及其兄弟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
    再往前,我们还可以列出很多。如原深圳能源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劳德容;原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总裁褚时健;“首富”杨斌及牟其中;“上海首富”周正毅;“广西首富”黎东明;“爱多”胡志标……
    以上这些大名鼎鼎的企业家,都曾经有过非常辉煌的时刻。然而,一旦遭遇到法律的审查,他们所有的辉煌便都化为乌有,而且还将付出失去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近年来,如此之多的企业家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潭,这不仅是企业家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
为什么中国企业家频频涉嫌刑事犯罪呢?为什么这些企业家只有到了将要失去自由乃至生命的时候,才会意识到法律的重要?为什么企业家只有站在被告席上才会感到律师的重要?为什么我们的社会给予了企业家们种种关怀和关注,却少有人重视企业家身边的实实在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企业家往往关注企业的法律风险,而忽略了自身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家的法律风险类型
    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刑事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以及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伤害或损失所必须面对的风险。包括“企业家触犯刑法犯罪”和“针对企业家犯罪”两种法律风险,而且这种法律风险往往伴随着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我国1997年3月14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之后新规定的内容,许多企业家对此还相当陌生,甚至还根本没有意识到为了单位的利益也可能构成犯罪。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大多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其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证诈骗罪;偷税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合同诈骗罪等等。
据统计,如果按照我国刑法罪名计算,我国公司、企业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存在超过120个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企业家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家在民事活动中面临的使自己本人或者自己的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风险。目前我国企业所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表现形式各异,但是企业家们所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主要是婚姻和继承引起的法律风险,企业家个人的民事法律风险往往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健康发展与否。企业家们只有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和防范,企业才能不受影响或者尽可能少地受到影响,从而保持稳健发展。
 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案例
1、急于做大弄虚作假
    企业家往往认为,企业越大,财产越多,身价才能越高。为了追求身价,有的企业家就不惜弄虚作假,制造“泡沫经济”,追求“大跃进”进行“豪赌”,一旦赌输了,“大跃进”就变成了“大灾难”。
    欧亚农场的杨斌曾被《福布司》评为中国内地第二富豪,号称个人资产达75亿,最后却招惹一场牢狱之灾。根据法院最终认定的犯罪事实来看,我们发现杨斌“发迹”的路线图: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以“高新农业示范区建筑用地”取得划拨用地并租赁部分土地——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开发“荷兰村”房地产项目等——通过行贿手段修改政府土地批复文件套取银行贷款——伪造金融票证编造虚假财务报告——谎报公司业绩骗取香港上市并提升股票价格——成为中国内地第二富豪。
最后法院以虚假注册资本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30万元人民币。杨斌控股的两家公司也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共被判处罚金600万人民币。
杨斌的牢狱之灾,其实一开始就注定了。为了做大企业,他一开始就虚报注册资金,但在地方政府官员追求投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在尚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时候,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为了掩盖企业资金不足的事实,他只好继续作假甚至不惜采取伪造金融票证的手段包装自己,以获得新的资金来源。同时,为了减少支出,他只有采取违规手段进行土地和房地产开发。达到这一目的,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于是他只好再通过贿赂手段使得一些政府官员为其违规行为大开绿灯。就这样,杨斌从开始涉嫌一项犯罪,发展到最后,就成为多项犯罪。
2、官商勾结
    “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老板周雪华与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的故事。
周雪华,原来是一个农民,花钱买了一个招工指标,被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被聘为温圳粮库驻南昌办事处副主任兼法定代表人。一个偶然的机会,周雪华在酒桌上结识了当时任省长助理的胡长清。周雪华以其过人的精明想方设法地接近和讨好胡长清。两年多时间里,周雪华一边要求胡长清帮助解决自己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一边源源不断的向胡长清进贡。
    1998年8月,胡长清被立案审查,周雪华也随即被拘留。2001年6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脱逃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周雪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几年来国家查处的腐败大案表明,一个大贪官的背后往往会有一个或几个以身试法的企业老板。如成克杰与广西银行实业有限公司的周坤、四川键为县委书记田玉飞与“福布斯”富豪王德军、因广东南海亿元骗贷案落马的官员与广东南海“民企航母”华光装饰板材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主冯明昌…………
    官商勾结,无论官或者商哪一方案发,则必然带出另一方,“拔出萝卜带出泥”,最终身陷牢狱就成为他们共同的归宿。
    3、欺诈融资
    牟其中的南德经济集团凭借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贵阳分行共记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资金总额7500多万美圆。其中,用于偿还集团债务及业务支出2197万多美圆和人民币415万多元。余款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万多美圆,折合人民币2.94亿元。
    2000年5月,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南德经济集团罚金500万元,同时以相同罪名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牟其中不服,提出上诉。同年8月22日,湖北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4、公私不分侵占挪用
企业家都应该明白,个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金,或者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赚取利润,在企业没有清算之前或没有进行利润分配之前,并不等同于企业家的个人资金。同一老板参股或控股的许多企业之间,这家企业的资金也不能随便当作另一家企业的资金使用。
浙江超亚集团老板周超英,不仅将参股的资金挪用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公司使用,而且还将公司300万资金划入个人帐户并转存两个女儿名下。案发后,周超英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
    5、卷入黑道
    如原全国青联常委、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憬,据称拥有37亿资产及下属60多家企业,被誉为“北京的李嘉诚”。袁宝憬由于雇佣汪兴走“黑道”找人干掉生意场上的竞争对手,把柄落在汪兴手里,受到汪兴的敲诈威胁,最终不堪其烦,与其兄袁宝憬琦合谋,雇佣堂兄弟袁宝森、袁宝福杀了汪兴,结果两败俱伤,命丧法场。
    6、集权管理导致失控
    企业在管理上越集权,企业家的责任越大,其触犯法律的概率也就越高。
    如三九企业集团创始人、原总裁、董事长、CEO赵新先。赵新先的个人意志主导着整个三九集团。在规模最为庞大的时候,三九拥有的下属企业多达600余家,如此多的下属企业均由赵新先集权管理,赵新先显然无法完全了解这些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黑洞越积越多。所谓成也集权败也集权,三九集团最终陷入极大的困难。在赵新先不得不退出三九集团的管理之后,在清查企业帐目中,赵新先涉嫌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问题也暴露出来。
    7、非法操纵证券
    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的机会,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豪赌”的机会。如德隆集团唐万新,其在操作过程中共动用24705个股东帐户,并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方式,长期制造“老三股”价格异常波动,使股票价格长期居高,获取大量不正当利益,非法获利98.61亿元。
    8、违规操纵上市公司
    如广东科龙电器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在操作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企业并购之后,2003年甚至荣获中央电视台“中国经济年度人物”,风光无限。然而短短一年多时间,2005年7月底他就被公安机关请了去,并被以涉嫌虚假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等四项罪名,坐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9、心理失衡侥幸捞回触犯刑法
    国有企业存在“59岁现象”。民营企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创维董事局前主席黄宏生。为了在香港成功上市,公司做了帐目处理,被香港联交所调查发现后,黄宏生补交了几千万元。但由于感到吃亏,心理不平衡,就采纳虚构业务的方式,从公司又捞回了几千万。公司内部举报引起香港廉正公署调查,他又参与制造伪证,结果被验出写有合同的纸的生产日期竟然在合同记载的签写日期之后,于是一切真相大白。最后香港法院判决黄宏生6年徒刑。
    10、挑战法律走私犯罪
    湛江走私案中,时任湛江市委书记的陈同庆,其儿子就号称“走私汽车大王”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900余套、柴油4万余吨,偷逃应缴税收额人民币1.8亿元,最终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此之前,还有赖昌星等。
    11、违法管理发生事故触犯刑法
    号称广西首富、被评为全国“优秀企业家”和“全国劳模”的广西南丹龙泉矿冶总厂总经理黎东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便擅自采矿,并在政府有关部门明令停止期间擅自组织矿下冒险下矿作业,结果于2001年7月17日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81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黎东明等人与南丹县原主要领导串通一气,瞒报事故达半个月。法院认为其行为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出罚金20万元;判处龙泉矿冶总厂罚金2400万元;该厂被冻结在银行存款2.4亿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2、偷逃税收
    2006年10月,“胡润富豪榜”刚刚公布不久,上榜富豪、佛山顺德金冠涂料集团董事局主席周伟彬,就涉嫌巨额偷税被刑事拘留。
    (二)小结――企业家、企业常见犯罪类型:
    从企业家和企业单位犯罪的类型来看,在企业设立、运作等各个阶段容易出现的犯罪大致包括以下一些:
    其一,起步阶段:虚报注册资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
    其二,发展阶段:
    1、会计财务方面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出售发票、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发票;
    2、资金来源方面的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
    3、经营方式上的损害商品声誉罪和非法经营(如传销);走私;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他人专利、销售侵权复制品;
    4、公关时的单位贿赂罪;
    其三,因决策失误而出现的犯罪:
    1、欺诈发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套取现金;
    3、洗钱;
    4、合同诈骗;
    5、妨害清算等;
    其四,其他犯罪:
    1、常见的如贪污、贿赂、渎职、挪用;
    2、需要注意的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抵股、出售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
 
    (三)风险防范:
    作为一个企业,或许还存在产权不清晰、家族化管理、资合与人合不分等诸多风险,不论是企业还是企业家,有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风险无从预测、防不胜防,因此,要想超越危机,寻求风险化解之道,必须要做到:
    1、增强法律防范意识和个人保护意识;
    2、建立企业“风险诊断”和“风险评估”机制,对于诸如注册资金不实、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不分、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补救;
    3、建立企业和个人的风险应急处理预案;
    4、在财务、法律等方面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5、尽量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明晰产权。
    三、企业家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婚姻风险:
    案例:张某是海南某不动产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又是大连某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1994年,海南公司投资于大连有限公司,占有25%的股份。1996年5月,胡某与张某结婚。2002年11月胡某向海南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样的麻烦也发生在企业家和经理人的偶像杰克·韦尔奇身上。有商界奇才之美誉的美国通用电气前总裁韦尔奇在与某杂志女编辑发生婚外情后,他的太太正式聘请律师决定和韦尔奇离婚并分享其10亿多美元的家产。
    企业家婚姻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
对正常经营的公司而言,如果因所有人离异纠纷而导致财产分割,从而引发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乃至公司经营危机,那将是灾难性的官司。
    忠告:
    对每个人来说,一段婚姻的失败都会牵扯到很多复杂的问题,其中有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有儿童的利益保障问题,有婚外恋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对于企业家来说,特别是民营企业家,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首先是企业与家庭的关系。民营企业的一大弊端就是家庭与企业的界限不是很清晰,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实际上就一回事。一旦家庭出现危机,其结果往往是殃及企业,有时还会导致企业的垮掉。我们不难想像如果吕岩在本案中最终胜诉而进行财产分割,这对中力公司来说将是一场怎样的灾难!
    其次是企业家的角色问题。民营企业家既是"家长",同时也是"厂长",在承担家庭责任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比如向国家提供税收,创造社会财富,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等,一旦婚姻家庭出现了危机,就必然会影响到社会责任的承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低效运作。
    民营企业家要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呢?第一,要严格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这对于那些在结婚前就已经很成功的企业家来说特别值得注意,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第二,推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问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约定,比如约定哪些是共有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第三,完善财产登记制度,让夫妻双方做到心中有数,在发生财产纠纷时法院也能有所依据,如海远公司的经营效益如何、是否真像黄华所讲的巨额亏损等,对这些情况进行取证,已超出了律师的能力范围;第四,要界定个人财产与其他家族成员财产的份额,这在家族企业中更为重要;第五,民营企业如果采用公司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对这种股东婚姻风险的应付对策,赋予董事会在处理这类事件上的一些权利,以最终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提出让比尔·盖茨和他夫人梅琳达签订婚前协议的人就不是比尔夫妇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微软董事会;第六,资产与债务要明确,比如在本案当中如果真的像被告所说的那些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那就根本谈不上财产的分割问题,相反,应该是一个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第七,财产的担保、抵押、借贷等法律关系要理清楚,免得一旦出现危机时而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化。
    最后要强调的是,企业家不能因为规避这样的风险而损害妇女、儿童的权益,规避风险应该合理、合法、有预见性地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运行不受企业家婚姻危机的影响,千万不要理解成财富在企业家的婚姻里只是个金钱问题,它还牵扯到公司的安危和事业的成败。
 
    (二)继承风险:
    清康熙后期,众皇子为争夺皇位而在宫廷里上演了一场场政治斗争。康熙驾崩后,重臣从"正大光明"扁后取出康熙的遗诏,从而平息了皇位之争。
现代电视艺术在演义清史时总喜欢在雍正即位的事情上大做文章,"正大光明"扁后的遗诏故事以有惊无险的笔调使如火如荼地争斗画上了句号。抛开这段历史的真实性与否不谈,如果没有这份所谓的"遗诏",康乾盛世是否要打上一个问号?
    在中国绝大部分民营企业中,虽然标榜要做百年老店的企业家并不在少数,但似乎没有多少老板意识到,如果身后事没有明确的法律安排,企业也将随即陷入困境,甚至土崩瓦解。以下两个案例的结果虽然不同,但企业家继承权法律安排的缺失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却是共同的。
    案例1:侥幸度过一劫
    山西海鑫集团老总李海仓47岁时意外身亡,使拥有43亿资产的海鑫集团不得不面临一个现实的继承问题:李海仓在企业中90%以上的股权由谁来继承?李海仓手中的企业管理权力又由谁来接管?海鑫集团将如何继续往日的辉煌?企业命运将面临如何的转折和考验?这对与李海仓同一时代的民营企业家而言,无疑都是一个值得深味的案例。
庆幸的是,在李海仓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并没有发生什么纠纷,李氏家族悄然决定了海鑫集团股权的继承。李海仓的父亲李春元始终以特有的威望认定海鑫集团就是李海仓的,请律师来安排继承顺理成章,而李海仓的兄弟们也认为李海仓生前已经把公司的很多股份转给了其儿子李兆会,都表示"争这个没意思。"
    关于海鑫集团的继承问题,经过家族会议的提议和政府的认同,在其他外部股东不反对的情况下,海鑫集团的财产继承人与企业接班人最后都合二为一地落在了李兆会身上,一个中国传统式的继承在平静中完成了。问题是,家族宗法制的作用在今天显然没有典型性。

    案例2:企业为糊涂账埋单
    2001年10月,富豪王某因肝病突然病逝。因王某病逝得突然,没有来得及留下遗书,一场遗产纠纷在王某的妻子李某和王某的母亲温某之间展开。
双方分别在上海和温州法院提起了诉讼。这场讼争对公司的副面影响是难以避免的。李某承认,"王某的突然去世使得公司许多事情无法决策,尤其当官司打起来的时候,本人都无法顾及公司事务,周围已经有不少人风言风语,给公司名誉带来了很大损害。"而事态的发展似乎双方也无能为力……
 
    忠告:
    对于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而言,继承不明会造成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和纠纷,虽然有法定继承作为"定纷止争"的底线,但是所引起的纠纷极易导致亲情破裂,并且仍然会对企业有十分不利的影响,比如张明娣就是因为和郑松菊在遗产分配上的分歧导致了郑对其儿媳身份的否定,不论最后哪一方胜诉,婆媳关系的彻底决裂已再所难免,对公司的损害也难以挽回了。再试想幸运躲过继承纠纷的海鑫集团,如果依据法定继承顺序,就应由李海仓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分财产,还可能涉及到兄弟姐妹等其他家族成员,这样一来势必会造成企业股权的四分五裂,海鑫的前景也就让人难以预料了。
    继承风险的防范可以该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继承法律制度来综合考虑,具体可从以下七方面着手:
    第一,应充分运用遗嘱、遗赠等继承法律制度设计方案。遗嘱是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好方式,继承人的范围、份额、需要承担的义务等等都可以在遗嘱中明确加以规定。设立遗嘱不但不具有某些人所认为"不吉利"的意义,反而体现了被继承人的冷静明智,代表着一种更为合理有序的伦理道德观念。
    第二,要区分清楚公司财产、个人财产、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和家族其他成员财产,区分清楚财产的性质,是有形、无形、知识产权或是股权,并进行必要的财产公证。民营企业的财产关系往往比较复杂,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界限不清导致纠纷是最为常见的,也是最难以解决的。比如胡加招的弟弟胡加远是否有资格得到新七浦公司的一份财产?虽然没有股权但是否以其他方式拥有公司财产?这样的取证十分困难。
    第三,要确定财产继承和经营管理接管的方式。企业的继承涉及到财产继承和经营管理权接管两个方面,二者可以合二为一到一人身上,也有可能财产继承人由于能力、年龄、身份等因素不一定胜任企业接管人。提早选定接管人并培养锻炼,为获得家庭成员、员工、供应商、顾客等利益相关者的依赖、支持和为真正掌握企业的权力而做准备,对于企业未来大有裨益,因此被继承人在制定继承计划时应注意考虑。
    第四,民营企业如果采用公司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写明财产权的继承和企业经营权的接管方式,并进行财产公证,或者通过股东协议的方式事先确定企业继承问题,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可以指定管理人和继承管理分配人,比如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在继承事由发生后负责管理继承事务,避免家族成员情绪混乱、亲属身份关系干扰或者其他外力干扰给继承计划实行带来的阻碍。
    第六,可以依靠相关政府和家族力量来协商解决。民营企业往往是家族企业,家族力量如果发挥得当,可以以其特有的巨大凝聚力和权威性做出有利于企业的继承安排,而相关政府的帮助和认可也同样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如海鑫集团就是经过家族会议提议、政府考核认可、说服外部法人股东,财产继承人与企业接班人最后合二为一地顺利完成了一个中国式的继承。
    第七,如果因为没有继承计划或者用协商、调解等方式失败,最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应该注意的是要以有利于企业为标准,以合法、合理、平稳的方式尽快解决,尽量减少对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影响,当然也不应以损害其他家族成员或股东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毕竟继承诉讼的目的是定纷止争以保护继承人的权利和企业的发展。
 
    四、总结
    企业家的法律风险虽然是一种个人风险,但是由于企业家和企业是紧密相连的,因此,这种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家个人往往难以掌控,它就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整体运作,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因此,防范和化解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不但是企业家个人要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也要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风险防范工作应当做在事前,事前防范代价最小,也最成功。而一旦纠纷发生,再采取措施,往往是听天由命或者于事无补了。
    如何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呢?
    首先,企业家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许多中国企业家喜欢独断专行,自行其事,在作出决策之前根本不会考虑法律方面的问题,这往往与外企的老板形成明显的对照。对于在法制社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企业家来说,他们作出任何重大决策往往都会先咨询或者征求律师的意见,甚至某些在国内企业家们看来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他们都会很慎重地咨询是否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国内许多企业家往往只重视打官司,而忽视在日常决策中预防法律风险的工作,这其实是本末倒置。打官司不仅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经济成本很高,而且还存在着证据是否充分、法官能否公正判决、判决能否有效执行等等诉讼的风险。而提前预防法律风险的成本,往往不足诉讼的几十乃至几百分之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和法律顾问制度,并充分发挥法律工作人员的作用。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虽然不是企业维持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却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始终。严格地说,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不应该是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而应该是企业决策层、领导层的辅助机构、智囊团。
    当前在中国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其他世界著名企业非常多,但是为什么我们却很少看到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犯罪坐牢或者企业因为法律风险而垮台呢?应该说与这些世界著名企业内部有着完善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并发挥着充分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企业不仅应该设立自己内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而且还有必要聘请职业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职业律师的经验和见识,往往可以解决企业某些高端、重大的法律问题。那些没有设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结构的中小企业,则更应该聘请适合自己企业的职业律师随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有的时候,律师不经意的一句话,甚至胜过企业家自己苦思幂想几个月;律师的一条法律意见,甚至胜过自己和所有员工辛苦工作几个月。在许多时候,律师的话“一字千金”,是完全值得的。
    有句成语“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对企业家们来说,如果仅仅涉及经济纠纷,那还可以用这一成语来汲取教训。但如果涉嫌刑事犯罪,那就再也无法补救了。
   中国的企业家们如果能够充分认识到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及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我们相信,类似牟其中、杨斌这样“首富悲剧”将会越来越少,中国的企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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