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致被绑架人死亡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未成年人绑架暴力致人死亡故意杀人
【案由】故意杀人罪【审判法院】四川省髙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川刑终字第680号【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判决曰期】2005年7月4日【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胡时散(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白海涛、蒋玮、张浩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实行暴力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胡时散意欲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并邀约原审被告人白海涛、蒋玮、张浩共同参与。上诉人等人绑架被害人王博,因王博与胡时散等人相识,胡时散恐罪行败露,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杀死后,向被害人家人打电话索取现金8万元,同日,先后被抓获。上诉人胡时散等人犯罪时巳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绑架被害人过程中,实施暴力行为致其死亡,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均具有共同故意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故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第二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问题
- 在单位非正常死亡没有认定工伤改怎么赔偿? 2个回答0
- 两摩托车相撞导致一方死亡交警认定为同等责任 4个回答0
- 公伤死亡认定 2个回答0
- 交通事故中致对方死亡,责任认定为同责,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赔偿? 4个回答0
- 我爸上班时间脑溢血入院,11天后死亡,能不能算工亡。如果不算工亡,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