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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助妻子逃避结扎手术致其死亡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110网律师
为协助妻子逃避结扎手术致其死亡的行为认定—田玉富过失致人死亡案
关键词:结扎手术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要件主观过失死亡结果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法院]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05)麻刑初字第111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1125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玉富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辑(总第64辑)
裁判规则:
为使妻子逃避结扎手术,用尼龙绳将妻子从厕所窗户吊下,绳子中途断裂,妻子摔下并当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妻子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行为人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为使其妻逃避结扎手术,在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厕所里,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系在其妻胸前,企图用绳子将其妻从厕所窗户吊下去逃跑,但由于绳子在中途断裂,致使其妻从三楼摔下后当场死亡。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否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裁判理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这种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且这种过失是对死亡结果而言的。本案被告人用绳子捆住其妻子将其从髙处吊下,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而没有预见,致其妻子死亡,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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