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欠薪的追讨诉讼中应适当使用“代位权”方式(转载)
发布日期:2014-05-30 作者:110网律师
对民工等弱势群体采取法律援助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法律援助看重的是结果,是民工如何能尽快地拿到自己被拖欠的工资,而不是过程。即使法院判决民工胜诉,但如果由于施工单位无力偿还,判决不能很快有效地执行,还是不能解决民工的根本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和上述情况,我建议在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追讨诉讼中多采用“代位权”的保全方式,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判决胜诉后执行难的问题。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结合到民工追讨欠薪的具体情况,债权人就是民工或其代理人,债务人就是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次债务人可能就是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项目开发商或工程总承包商。目前,在我国之所以出现大量民工被拖欠的现象,除了一部分施工单位缺少诚信、故意拖欠外,大多数是因为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现象比较普遍,施工单位根本无力支付民工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工直接起诉施工单位,即使法院判决民工胜诉,民工也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被拖欠的工资。这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代位权”的债的保全方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这时,债权人——民工或其代理人以原告的身份代位行使债务人——施工单位的对次债务人——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拖欠工程款的债权。具体的法律关系为民工方为原告,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为被告,施工单位为诉讼第三人。一般情况下,项目开发商和总承包商的经济实力都要比一般的施工单位强的多,一旦法院判决原告方胜诉,由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向民工直接履行清偿义务,判决执行起来较为容易。民工就有可能很快地拿到自己被拖欠的工资,民工的切身利益就能得到更有效的保证。采取“代位权”的保全方式对于解决三角债、连环债,维护民工的利益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采取“代位权”的方式,还能有效减轻民工的诉讼成本。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样按法律规定民工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必要费用都要由施工单位负担。
综上所述,在保护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适当采用诉讼方式对于保护民工的利益是很必要的。
相关法律问题
- 二审可当庭变更一审诉讼请求中的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起算时间吗? 12个回答0
- 在代位权诉讼中,被告应该是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 1个回答0
- 转账装错了!通过诉讼能追讨成功吗 5个回答0
- 您好!请问诉讼离婚,男方经常殴打,使用家庭暴力,我需要什么证据证 8个回答0
- 部队工程装饰维修款至今未付!快过年了,民工在追讨工资。 7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民工欠薪的追讨诉讼中应适当使用“代位权”方式
- 企业之间以诉讼方式追讨欠款方略
- 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追讨工资法院可受理
- 担保证责任,还是必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 同一借款人在某一银行部分贷款抵押担保,部分贷款保证担保,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银行提起诉讼,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两案在当地的区法院起诉(两案标的均略大于管辖权限)。
- 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追讨工资法院可直接受理
- 以应收账款出质发生纠纷,债务人诉至法院的,诉讼主体怎样确定,与代位权诉讼如何区分?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出让和划拨方式,是否可以推导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
- 诉讼保全解除方式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