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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没有借条,委托律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获得胜诉

发布日期:2014-07-21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杨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初,被告小杨向原告小张借款5万元。2013年8月22日,被告小杨再向原告小张借款30万元。借款后被告小杨未向原告小张出具借条,小张于2013年11月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小杨还款,但是被告小杨多次找借口推脱还款事宜,最后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35万元。
二、接受委托,固定证据到法院起诉:
该案件系原告小张于2013年11月20日委托周炜律师办理。周炜律师接受小张的委托后积极分析案情,明确我方需要的证据。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我方作为原告起诉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一、没有被告人小杨出具的借条;二、有5万元没有转账凭证是直接现金出借。周炜律师认为本案中小杨的借款应当认为属于夫妻之间共同债务,应当把小杨的老婆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周炜律师当面告知原告小张案件的胜诉需要一个主要证据就是借款的事实,没有借条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对被告小杨进行录音收集证据,后小张进行与被告小杨联系并且采用通话录音的形式固定证据,后被告多次在电话中没有否认借款35万元的事实,也没有明确承认借款35万元的事实,被告小杨表示需要约时间见面谈。2013年12月9日周炜律师到民政局查询小杨的结婚档案,周炜律师于2013年12月20日到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把小杨和其妻子小刘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三、开庭审理
2014年1月1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小张诉被告小杨,小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周炜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都予以采信了。周炜律师认为根据通话录音和常情常理是可以推定被告小杨与原告小张是存在借款关系的。周炜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被告小杨和小刘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四、一审法院判决:
 2014年1月1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小杨和小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原告小张借款35万元。
  五、二审法院判决
   2014年1月1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后,被告小杨和小刘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在2014年328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上诉费由原告承担”。理由是:1、原告小张和被告小杨曾为情侣关系,在二人交往期间,因生活需要小杨为小张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分手后小张为了补偿小杨,而自愿打款30万元;2、原告小张仅举示了转账凭证、两张支取凭条以及两份通话录音,没有举示借条或者借款合同。2014年528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小杨和小刘在庭审中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新证据,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小杨与小张是存在借款关系,举示的录音、汇款凭证、取款凭证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小杨和小刘的经济条件与是否存在借款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6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小杨和小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别提醒:
【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人民都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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