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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轮滞期费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提要:船舶迟延抵达装港不是船舶滞期的原因,承租人应按约定支付滞期费。承租人只使用部分舱位时滞期时间按比例分摊。

 

    [案情]

    原告:粤航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航公司)

    被告: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

    1992年12月7,粤航公司与五矿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粤航公司派“杭州”乾在秦皇岛港装载五矿公司的水泥9,7009,800吨运至蛇口港,运费105元/吨。受载期为1992121318日,若因特殊情况导致船舶延误,则由双方另行商定船舶受载时间。装卸两港的一切事宜由五矿公司负责落实,装卸时间为装港5天,卸港6天,自船舶抵港口锚地12小时后起算,每超过一天,五矿公司应付船舶延滞费35,00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12月18,五矿公司备货950435吨水泥并向秦皇岛港办理托运手续,秦皇岛港务局开出货票,货票载明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均为五矿公司。191151分,“杭州”轮抵秦皇岛港装货,五矿公司对“杭州”轮延迟抵达装货港没有提出异议或要求解除合同。至24230分,950435吨水泥全部装上船,粤航公司同时还另将234吨玻璃装于该轮甲板上,装船时间为122320时至2345分,没有影响水泥的装载和该轮的开航时间。12299时,“杭州”轮抵达蛇口港,由于蛇口港船压港严重,至19931191030分才开始卸货,1271830分卸完。所载234吨玻璃亦于120730分至11时,1330分至1630分卸下,卸时共6小时30分钟。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计算,“杭州”轮装货港速遣2l小时21分,卸货港滞期2221小时30分,本航次实际滞期22天零9分。

    1993年1月15,粤航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杭州”轮运载并卸于蛇口港的五矿公司所属水泥3500吨。法院于118裁定查封了上述水泥。212,山东省潍坊市旅游发展总公司为五矿公司向法院提供了80万元的担保。15日,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述水泥的查封。

    2月1,粤航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五矿公司赔付滞期费77万元、利息5544元及下一个航次的营运损失41500元。|||

五矿公司答辩认为:1.依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杭州”轮是由五矿公司租用运载水泥的,未经同意,粤航公司无权配载其他货物。粤航公司擅自配载234吨玻璃,延长了两港装卸时间,造成“杭州”轮在卸货港的滞期。2.运输合同约定的受载期为199212131218,“杭州”轮迟延抵达秦皇岛港。由于受载期的延误,以致“杭州”轮抵蛇口港的时间向后推迟,而这段时间蛇口港的船舶压港日趋严重,因此错过了有利的靠泊时机,使该轮在蛇口港长时间滞期。3.合同约定的滞期费具有补偿和惩罚两种性质,粤航公司在索赔滞期费的同时又请求滞期费利息,等于请求    双重补偿和惩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粤航公司承租的“杭州”是按日支付租金的,本航次使用了多少天,就支付多少天的租金,与下一个航次无任何联系,请求下一个航次的营运损失,理由不充分。请求法院驳回粤航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

    粤航公司与五矿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运输合同约定两港装卸的一切事宜由五矿公司负责落实,“杭州”轮在卸货港滞期,五矿公司应承担责任,向粤航公司支付滞期费。“杭州”轮虽然未在合同规定的受期内抵达装货港受载,但五矿公司在当时没有提出异议,继续履行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杭州”轮由五矿公司包船运输,在船舶未满载的情况下,粤航公司有权装载其他货物,但装卸其他货物的时间应予以扣除。

    经核实,五矿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滞期时间为215小时7分钟(已扣除装卸其他货物的时间),因双方约定滞期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故滞期应按22天计算,五矿公司应支付滞期费770,000元及利息。粤航公司请求营运损失的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拒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亦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五矿公司赔付粤航公司船舶滞期费770000元及利息。

    五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于19931018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船舶延误受载的责任和同船装载不同托运人的货物时滞期费分摊问题。

    一、船舶延误受载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合同约定受载期,出租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并备妥船舶受载,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承运人未尽该项义务,托运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提供船舶,已构成违约,如果承租人因此受到损失,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一般说来,船舶因迟延受载并不是造成滞期的原因,但如果承租人确能证明滞期由于延迟所致,可以不支付滞期赞。本案中“杭州”轮虽然延迟抵达装货港,已构成违约,但五矿公司并不能证明由此受到损失,也不能证明滞期是由于延期到达所致,因此仍应承担滞期责任。

二、同一航次装载不同托运人的货物时滞期费的分摊

    航次租船合同可以约定由承租人租用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本案合同没有约定五矿公司租用“杭州”轮全部或部分舱位,如果承运人没有装载其他货物,可视为承租人租用了全部舱位,但本案承运人装载了其他货物,应视为承租人仅租用部分舱位。在出租人装运其他货物的情况下,装卸其他货物的时间理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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