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被告)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代理观点:1)、借款协议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但是也同时约定孙XX将房产证给承XX,承XX用该房产证办理抵押贷款来归还孙XX欠款,而承XX没有贷到款系其个人原因,故孙XX不构成违约。
2)、孙XX在借款之日便归还了2万,承XX说是利息,但于法无据,故孙XX实际只借款18万元。3)、借款协议约定月息4%过高,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不应被支持。
判决结果:2014弋民一初字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XX不承担违约责任,按月利率2%分段计算孙XX欠款利息,加上本金,扣除孙XX已经归还的数额,剩下的数额系孙XX需归还的数额。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