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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被告)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基本案情:XX向承XX借款20万元,程XX作担保人,未约定担保种类与担保期限。孙XX至今未还清借款本息,承XX起诉孙XX,并要求程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律师接受孙XX、程XX委托代理诉讼。
代理观点:1)、借款协议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但是也同时约定孙XX将房产证给承XX,承XX用该房产证办理抵押贷款来归还孙XX欠款,而承XX没有贷到款系其个人原因,故孙XX不构成违约。
2)、孙XX在借款之日便归还了2万,承XX说是利息,但于法无据,故孙XX实际只借款18万元。3)、借款协议约定月息4%过高,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不应被支持。
判决结果:2014弋民一初字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XX不承担违约责任,按月利率2%分段计算孙XX欠款利息,加上本金,扣除孙XX已经归还的数额,剩下的数额系孙XX需归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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