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何为合理
发布日期:2014-10-21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2月31日,最高院通过的《劳动法司法解释四》,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规定了竞业限制,但未规定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接触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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