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押金纠纷
发布日期:2014-11-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2012年,董某需在A管理的商业城给一家商户装修,按照A公司的要求需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装修结束后,如数退还。2012年9月份,董某向A公司缴纳了2万元装修押金,A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2012年11月装修完毕,被告以理由推脱。直至2013年5月份时,董某无奈向法院起诉。庭审中A 公司以装修期间的管理费、董某造成损失为由抗辩。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对于收取管理费用、以及董某不规范施工造成的损失,因A公司无证据证明未采纳。判决A公司返还2万元押金。
案例评析
1、 对于董某:公民的合法债券应受法律保护,因其押金被A公司扣押属于事实,且有证据证明,因此应得到保护。日常生活中会遇到这种问题,每个人应当注意在生活中保留、搜集、固定证据,以便维权使用。
2、 对于A公司:其主张缺乏法律上的合理性,而且无证据证明,因此未得到支持。A公司的陈述可能是属于事实,但是因为缺乏相关证据未能得到法律认可。针对此情况,建议应当事先签订相关协议,进行明确约定,也可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与对方进行洽谈、收集证据。
3、本案适用的法律: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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