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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是否能够获得双份赔偿

发布日期:2015-02-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陈某系在校学生,被告系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原告通过学校购买了被告公司的团体保险,其中险种包括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2013年8月9日路某驾驶出租车与原告母亲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及其母亲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9月18日,原告与其母亲向肇事方的驾驶员路某、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经本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2014年8月18日原告又来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     有观点认为:保险责任是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肇事方已经补偿或给付的,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自己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原告与其母亲因为交通事故已经向肇事方的驾驶员、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并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再次赔偿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应区别于财产保险,不适用损害补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所以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最终采纳后一种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原告的医疗费用虽然从第三者得到足额赔付,但该赔偿是依据原告与侵权人之间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而获得的侵权赔偿,原告再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是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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