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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诱奸是否属于犯罪

发布日期:2015-03-24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例简述
    现年45岁的刘XXX假借介绍工作为名,将智障女官XXX诱骗至宾馆对其实施奸淫。近日,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XXX有期徒刑3年。
    2014年2月25日晚,刘XXX经人介绍与官XXX夫妇相识。刘XXX见官XXX智力低下,遂心怀不轨,谎称其在巢湖市承包工程,以提供工作为诱饵,将官XXX夫妇哄骗至运漕镇XXX快捷宾馆的一间客房,并拿出100元让官XXX的丈夫李XXX买烧烤,将李XXX支出房间。刘XXX乘机在房间内与官XXX发生了性关系,并以如果反抗将不带其夫妇外出务工相威胁。
2月26日,官XXX的丈夫李XXX听说此事后遂报警。3月3日,刘XXX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官XXX属轻度偏重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二、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X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丧失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三、律师说法
诱奸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异性与其发生肉体上的关系称之为诱奸,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达到发生关系的目的。
诱骗异性与自己性交,诱奸只是民间对欺骗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的俗称,不是罪名,从行为特点上说,强奸表现为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诱奸表现为对被害人进行欺骗诱惑,使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诱奸14岁以下的幼女就是强奸。
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条文中则没有诱奸罪这一个罪名的,只有强奸罪。过去还分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现在后者已经纳入到强奸罪中,从重处理了。
如果受害者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则为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如果受害者是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为强奸罪,可以从重处罚,如果受害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为强奸罪。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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