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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了借款借条又现

发布日期:2015-04-22    作者:110网律师
    还了欠款,收回“借条”后还是官司缠身。双方各自持有一样的“借条”,一方主张欠款已经还了,一方主张要求对方还清欠款,谁能获法院支持?
  薛某一直经营着一家典当行,2014年3月21日至5月13日期间,薛某因为生意周转困难,先后两次向朋友王某共借款57万元,并出具两张借条。然而,让薛某想不到的是,自己后来还钱后,竟收到了法院传票,王某让其再次还钱。薛某愤愤不平地告诉法官,自己明明已经还了借款,没想到借条居然“借尸还魂”,自己才因此被告上法庭。
  薛某说,自己在2014年3月21日,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了7万元,后来在5月份又向王某借了50万元,总共57万元。两份借条都言明“借款人到期未支付清而引起出借人起诉的,则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款清。如有诉讼和律师费等一些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但未约定借款期限。
  同年6月,王某带了几个人到薛某处讨债,薛某还了王某5万元,王某当场出了收条。过了几天,王某又请讨债公司的人向薛某催讨剩余借款,双方商量后说剩余52万元欠款只要还40万元就好,双方约定1个月内分3次还清,分别还款7万元、12万元和21万元。
  3个月后,又来了七八个人到薛某处讨债,拿了王某的委托合同和借条复印件。薛某当场懵了,叫来了王某,王某拿来了借条,薛某说已经还过27万元了,但是王某表示自己并未拿到钱,而且薛某收回的借条是复印件。
  2014年12月,王某持两张共计57万元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偿还57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薛某承认自己欠款属实,但是第一次已经归还过王某5万元。第二次讨债公司来讨债的时候,付过27万元,但是没有出收条。薛某表示这个事情已经报案,并且在公安的笔录中也表示,当时辨认过讨债公司还回的“借条”,自己用手指蘸唾液擦过借条上的指印,能擦出红色,以为是真的。
  而王某表示,薛某称已还款,但是并不能提供证据。此外,王某自认其收到过薛某5万元的还款。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薛某败诉,应归还王某借款本金52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还款时仅收回借条有风险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薛某承认收到王某的57万元借款,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薛某虽抗辩已将款项还给王某聘请的讨债公司,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庭后表示,民间借贷还款的通常做法,往往是借款人当面还钱,出借人收到还款后还回借条或者当面撕毁借条,表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两清。其实,这种做法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收回借条或者当面撕毁借条,借款人未必仔细查看分辨借条。这张借条可能看起来像原来的借条,但有可能是假借条或者是彩印件,真正借条还在出借人手上。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借人不予承认,而借款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还款证据,最后的结果对借款人非常不利,往往就会败诉。
  法官提醒,还款时,正确的做法是要保留还款证据。借款人如果是分期还款,每次都应当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证明还款事实。如果一次性归还借款,借款人应确保向出借人要回借条原件的同时,并由出借人出具收条。如果部分还款,也应与出借人协商修改借条或者由出借人出具收条。借款如果约定有利息的,收条上还应注明是支付利息还是归还借款本金。同时,还款时最好不要直接交付现金,不然容易陷入口说无凭的困境,最好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留下还款凭据,这样在以后发生纠纷时,也可以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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