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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09-15    作者:张书正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1975522日出生,住郑州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院某某号楼某某号。联系电话:。
被告:陈某某, 男,汉族,19818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院某某号楼某某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7400元和逾期利息1304元(利息暂定,以判决时计算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515,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1515日到201421日,年利率为10%,并约定若逾期加收年利率2%。借款到期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一直推辞,原告无奈,特按照管辖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为谢。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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