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例分析(一)
发布日期:2015-11-05 作者:110网律师
1、何种情况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案例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
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
后来,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法院受理后,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分析
郑州市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赵洪印说,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案例
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因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张某还款,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法官分析
赵洪印法官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3、夫妻一方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
王某与张某曾是夫妻。2013年6月8日,双方约定“王某一切债务与张某无关”。2014年3月1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同年12月10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同年5月2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50万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万元。同年9月10日,李某与王某调解离婚,但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法官分析
河南郑州市中院新闻发言人郭晓堃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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