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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法院支持四六责任比,四级伤残终获20年护理费赔偿

发布日期:2016-04-19    作者:黄思君律师
201531422时许,万某鹏于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路段与方某瑞驾驶的公交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万某鹏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额颞脑挫裂伤等,伤情极其严重。经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经鉴定,万某鹏因交通事故患有脑损害致精神障碍,构成四级伤残,且需终身部分护理依赖。万某鹏系整个家庭支柱,这次事故使得整个家庭遭受了精神以及经济上的冲击,万般无奈之下,万某鹏与其妻子特找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为其争取足额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如何划分责任?
2、护理期应多长?能否一次性支持长期护理费?
 
首先,是责任划分的问题。
被告辩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仅能证明事故存在,不能证明被告的事故责任,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在本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仅同意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1000元,死亡伤残项下赔偿11000元,合计12000元。
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最终使法院采信:涉案驾驶员虽未超速驾驶,但是涉案客车行经事故发生地点时未注意观察路面,采取避让措施不及。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项规定,最终确定被告作为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为60%
 
其次,是护理期限以及能否一次性支持的问题。
被告辩称,出院后护理费应计算5年较为合适,5年后原告可根据恢复情况另行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被告辩称,根据原告伤情,出院后护理应当按照五年支持,且非住院期间护理费计算无依据。而在法院判例中,较长时间的护理期本身较难得到支持,即便支持较长的出院后护理期,也存在“分期支付”的情况,即先支付五年,待五年后确实需要,再主张,再赔付五年。
考虑到这一情况,同时考虑到原告家庭已经很困难了,为了帮其能够一次性争取到较长时间护理费的赔偿,便于日后专心照顾伤者。本律师庭前做了大量准备,经过法庭的激烈辩论,法院最终支持并认可:原告日后生活确实存在巨大困难,应当按照20年确定其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并且是一次性支付。
除此之外,本律师也为其争取到较高数额的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判决结果大大超出当事人的预期,其十分感谢本律师。案件圆满落幕,也让这个家庭在悲苦中得到一丝温暖。
判决书详见微信公众号:xmlsh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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